国企激励员工创新性工作实施办法

集团激励员工创新性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激发公司员工创新性工作的能动性,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性工作是指在具体工作管理、施工组织、生产调度等过程中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益、节约成本并经采纳转化为实际成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二三级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和集团公司部室、二三级公司集体(以下简称部门)。
    第二章创新性工作的类别
    第四条创新性工作的类别。创新性工作包括管理类创新、效益类创新、节约类创新三类。公司统一安排的工作和员工或部门的履职行为不作为创新性工作。
    一、管理类创新。是指员工或部门立足公司实际,实施的优化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风险把控、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方案。下列行为为管理类创新行为。
    (一)资源优化整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具体工作措施。
    (二)强化风险把控、创新安全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
    (三)其他创新性工作或合理化建议方案。
    二、效益类创新。是指员工或部门立足公司实际,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实施的提升本部门经营效益的具体举措或合理化建议方案。效益类创新必须是能产生效益或可实现预期效益且必须可核算出增加效益的额度,下列行为为效益类创新行为。
    (一)优化公司产品设计,提高产品价值的具体措施或合理化建议方案。
    (二)推进销售工作,加快资金回笼的具体措施或合理化建议方案。
    (三)产业布局、产业拓展、产业整合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或合理化建议方案。
    (四)其他效益类创新工作或其他合理化建议方案。
三、节约类创新。是指部门在组织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优化项目施工流程、创新生产工艺等方法,节约建设经营成本的具体行为举措或员工、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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