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的姐妹到齐,一起去不动产中心办理母亲房产证由共同所有(此前虽然房产证上只有母亲一人名字,但据政策解释已故的父亲为隐形产权共有人)变更为母亲单独所有一事。
根据政策,父亲过世了,房产只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办到母亲名下。一群人到了办证中心,按要求复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所有继承人和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父亲的死亡证明(由公安局户口注销证明代替),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收原件)和门牌号变更证明(收原件),爷爷奶奶生前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收原件),用有父母亲名字的已作废的老户口簿代替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用父亲过世时的户口注销证明代替死亡证明。然后签定《继承协议》《放弃继承声明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等。
然后让到税务局查询税票。由于是老房子,房管所和税务局均查不到交纳税费的资料,只能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税(出地出让金的百分之四)和自办房产证以来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捂脸][捂脸][捂脸]。
朋友的母亲身体残疾,不能到场签字,又申请了工作人员上门让母亲签字服务(还拍了照片为证)。
大半天时间总算交完了资料。然后再等公示15天,就能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了。但是想到此前的房产证本来就是母亲一人名字,再办一本还是母亲一人名字,今后母亲卖出房产时还要缴税费,期间搭上许多时间,费时费力,总觉得冤枉。朋友们觉得是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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