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1
2.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4
3.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基本要求 7
4.“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7
5.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8
6.“一岗双责”制度 9
7.“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10
8.重大事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3
9.重大事项(包括经济)集体决策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 13
10.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14
11.关于工作质量和员工行为管理的奖惩规定 15
12.诫勉谈话制度 23
13.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制度 24
14.行风“九不准”制度 25
15.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试行) 26
16.廉洁风险点防范管理制度 28
17.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29
18.人事科工作制度 30
19.人员招聘制度 30
20.卫生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2
2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聘任制度 33
22.解聘、辞聘制度 33
23.岗位管理制度 33
24.全员聘用制度 34
25.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准入)审核制度 34
26.专业人才梯队建设制度 35
27.职工休假管理办法 36
28.关于实行待岗及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规定 41
29.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 44
30.财务管理制度 44
31.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48
32.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48
33.门诊退费管理规定 50
34.住院处退费管理制度 50
35.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51
36.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52
37.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制度 56
38.经济责任制度 57
39.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59
40.会计岗位职责 60
41.财会科岗前、转岗培训考核组各岗位工作职责 62
42.严禁科室设立“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66
43.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67
44.出差审批制度 68
45.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69
46.医药价格信息监管措施 70
47.医药收费监管措施 70
48.医院价格管理制度 71
49.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制度 72
50.新药采购制度 73
51.药品临时采购制度 73
52.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74
53.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75
54.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76
55.临床用药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77
56.药品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 78
57.药事应急管理制度 80
58.突发性紧急事件药事管理应急预案 81
59.突发事件应急药品供应管理制度 83
60.药品质量监控员工作制度 85
61.药库工作制度 86
62.药学部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87
63.药品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方法及流程 87
64.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管理制度 88
65.药品质量监控制度 89
66.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89
67.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90
68.药品摆放管理制度 90
69.药品储存制度 91
70.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93
71.药品购进退出管理制度 94
72.药品破损管理制度 94
73.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95
74.药品盘点制度 95
75.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96
76.药品效期监控制度 97
77.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98
78.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99
79.不适用药品管理制度 99
80.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100
81.退药管理制度 100
82.病区(含诊疗区)急救、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101
83.药品召回制度 103
8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05
85.麻、精一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08
86.麻、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109
87.麻、精一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与程序 109
8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与程序 110
89.麻、精一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111
90.药学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11
9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112
92.药品消耗品管理制度 112
93.应急物资采购制度 113
94.采购原则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13
95.全院物资管理制度 114
96.物资申购制度 114
97.物资采购制度 115
98.物资验收制度 115
99.物资入出库制度 115
100.物资保管制度 115
101.薪酬管理制度 116
102.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116
103.关于夜班费、加班费、误餐费报领的规定 117
104.医保工作制度 117
105.医保监管制度 118
106.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118
107.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122
108.基本医疗保障措施 124
109.医保患者入、出院手续服务流程 124
110.关于医保患者转诊、转院的管理办法 125
111.双向转诊制度 125
112.某某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细则 126
113.某某市医保医师管理实施办法 130
114.某某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133
115.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 136
116.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的管理办法 138
117.院务公开工作制度 140
118.院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及协调机制 141
119.院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142
120.院务公开评价制度 143
121.价格公示制度 143
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 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每年向医院党委报告工作,院长每年年底向医院党委会议述职。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文件传批、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和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合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十)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事项。
(二)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不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建议。
(四)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査。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交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七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及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分管領导、责任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四条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城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对医院贯彻执行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根据本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医院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規则基本要求由吉林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吉林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
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行政业务活动实施方案。
(三)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人事方案;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提出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五)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管理、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住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工作等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金额在2万至20万元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十)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党政综合办室拟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党委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部门(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须有不少于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題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议題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会后交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上会建议。
第十三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第十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六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及决定的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医院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医院根据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由吉林省医院党通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办发[2018]44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健全完善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二条 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暑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支持。
(一)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題,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
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
(三)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三条 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沟通事项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深化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医院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检查督促重点工作任务。
(三)制定和完善医院重大管理制度。
(四)医院办院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涉及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
(六)职工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目标绩效考核等。
(七)重大敏感事件以及涉及医院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等。
(八)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加强沟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书记和院长之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经常性沟通。定期沟通每周不少于一次,同时,做好沟通情况的记录,对涉及医院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
第五条 随时会商沟通。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对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府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 院党委会坚持“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
第四条 院党委会程序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程序进行。
事前告知:召开院党委会前,事先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
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一)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确定的问题;
(二)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三)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四)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七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一岗双责”制度
1、医院党政一把手、党政副职,行政、后勤、职能科室负责人,业务科室主任及护士长是本单位(科室)抓好党风廉政和纠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与医院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纠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要一手抓医院(科室 )的业务工作,一手抓党风廉政和纠风工作,在行业作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业务管理工作与党风廉政、纠风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督促检查,一起考核落实。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对各项党风廉政和纠风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量化到岗位、细化到人头。
3、严格按照《医院工作质量和员工行为管理奖惩规定》和《医德考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科室及个人的奖罚直接挂钩。对工作中发现、反映出的问题列入个人及科室的医德档案,认真处理,并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法。
4、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要认真调查,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肃实行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根据白卫党发[2018]6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医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院党委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各类重大工程(在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保养等)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办公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采购事项;
5、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1、大宗物品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2、所有单宗单项超过50万元以上的支出;
3、绩效工资、奖金、福利;
4、医疗纠纷的赔偿。
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推行末位表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党委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三)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四)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況,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五)如有重大议题、重要人事任免,党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科室、单位和责任人。
(七)实行保密原则。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会上的发言,特别是不同的意见,绝不能私下传播。
四、主要管理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党委成员、职能科室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党委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由相关科室准备有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4、党委会应当提前通知。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临时性或紧急会议除外)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晢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科室、纪检监察、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党委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党委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党委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监督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査和督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报告。
(三)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对医院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单位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党委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委纪检监察归口科室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
3、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4、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5、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党委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査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人应当在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书记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白院党制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重大事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重大事件是指涉及到医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即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建设、干部任免、引进人才、财务预算收支情况、大型设备购置、新技术项目开发等。
2、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院办主任做全程记录。
3、需研究决定的议题,须经可行性论证后,提交院务会讨论。
4、讨论决定通过的议题,由分管院长和职能科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督促,并及时向院长汇报。
重大事项(包括经济)集体决策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
为了规范和监督医院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医院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院长(法人)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成体现院长意志,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医院重大事项范围
1、涉及医院发展的重大相关事项,即“三重一大”所有事项;
2、涉及全院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事项;
3、全院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及财务预算;
4、价值超五十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超过五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医院基建项目及金额较大的支出事项;
5、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成员必须到会。
四、医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必须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程序如下:
1、咨询论证:医院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
2、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根据内容的繁简确定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院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资料,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提出赞同或不同意见。
5、做出决定:院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6、上报:如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事项,形成纪要后上报。
7、公开:重大事项(保密除外)决定后按公开程序公开。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意见的;
4、未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重新议事的;
5、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该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机关查处。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选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作出如规定。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千预工程建设项目勒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勤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五、严禁领导干部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文件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干部违反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工作质量和员工行为管理的奖惩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从严治院,进一步规范医院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望各科室和全院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一、奖励部分
1、设立优秀管理奖。在科室管理中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措施具体、效果明显,勤俭节约、利旧利废,各项工作管理到位,推动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年度综合质量评分领先,全年无严重的质量缺陷,能为病人创造一个舒适、安静、整洁的治疗休养环境。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3-5个科室,奖励3000至5000元。
2、设立优秀医疗、护理文件书写奖。每年评选一次,主要奖励对象为在医疗文件书写方面质量优异的医护人员,在出院病历中抽取一定的病历,根据评比等级分别奖励1000至2000元。
3、设立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主要奖励对象为在科研、开展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填补本院及市内技术空白或对医院业务建设贡献较大,并对本专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医务工作者,根据评审等级分别奖励1000至5000元。对发表省级以上并有一定重要影响的医学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重点期刊奖励3000元。
4、设立技术竞赛奖。在国家、省、市、院业务大赛取得名次的医护人员,按大赛的规模、档次和名次,奖励优胜者1000至5000元。
5、设立合理化建议奖。在医院改革发展与建设中提出比较合理的建议,经院领导研究予以采纳,并经过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效益,经权威部门及专家审定和认真核算,将给予相当经济效益的2%进行奖励。
6、设立堵塞不安全隐患奖。凡在医疗、护理及安全“四防”工作中,能够积极防范隐患,堵塞严重漏洞,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医院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节奖励1000至2000元。
7、设立精神文明奖。奖励对象为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医院赢得荣誉并受到市级以上领导部门表彰奖励,广大职工认可的科室(班组)或个人,经医院班子审议通过。给予:
(1)获市级各种荣誉称号者,奖励1000元。
(2)获省级各种荣誉称号者,奖励2000元。
(3)获国家级各种荣誉称号者,奖励5000元。
8、设立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象为在院内、外发生的各种重大突发事件中,竭尽全力,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节奖励1000至5000元。
9、设立见义勇为奖。奖励对象为在医院内外与坏人坏事做斗争,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做出贡献的职工,奖励500至2000元,并给予通报表扬。
二、惩处部分
(一)医疗质量方面
1、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涉及两个科室以上多种疾病的急、危、重患者,首诊科室医师应进行认真负责的诊治,并根据病情需要请相关科室医师会诊。视患者病情判断患者归属。凡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不得片面强调诊疗范围而拒诊,或因有他科疾病而推诿,拒不收住院。违者罚责任人100至1000元。
2、认真做好三级医师查房,落实好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对查房不认真,交班不规范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现交接班制度未规范执行,处罚责任人50至500元。
3、严格执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对于应该进行疑难病例讨论而未进行讨论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急危重患者在抢救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记录,并简明扼要地将抢救经过记载于记录本中。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记录,记录本不记录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违者罚责任人50至500元。
4、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落实,对于未严格遵守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视情节罚责任人100至1000元。
5、严格落实危急值管理制度,对于报告不及时、处置不认真、记录不到位的责任人给予处罚。违者罚责任人50至500元。
6、在医疗工作中,因接诊、检查患者不及时、不认真,遇疑难、危重患者不请示上级医师,不申请科内或院内会诊或被请会诊科医师不及时到位会诊,延误患者诊治,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罚责任人50至500元。
7、所有手术治疗的患者都要经过术前讨论,进行规范的安全核查和风险评估,对于不规范进行术前讨论、不规范进行核查和评估的责任人给予处罚。处罚责任人50至500元。如因此而酿成医疗纠纷者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8、严格执行毒麻药品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视情节罚责任人100至1000元,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因责任心不强,造成标本丢失、报告错误以及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必要告知手续而引起纠纷者(包括医保、商业保险自费项目未履行签字手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科室承担),罚责任者100至500元,由此引发的纠纷与后果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10、因责任心不强丢失病历,视情节扣罚责任人500至1000元;出现伪造病历者,予以技术职称降一级、吊销处方权一年,由此造成的医疗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不按期完成病历或不按时归档者,每份扣罚50元。
11、出现丙级病历,每份扣罚经治医生200元。年内同一科室出现两份以上丙级病历,扣罚科主任1000元,并诫勉谈话。
12、因责任心不强,开错药、医技检查申请单、报告有错误造成投诉的,责任人赔偿所检查的全部费用;视情节扣罚责任人500至1000元,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二)护理方面
1、护士由于查对制度不到位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配错药、打错针、输错血、采错标本,未造成后果的罚责任者500至1000元;引起纠纷或造成后果的,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2、重患护理不到位,未认真执行护理常规,因护理措施不得当而导致压疮或使自带原有的压疮加重者(难免压疮除外),出现一例扣责任者100元。
3、输液或静脉注射过程发生液体外渗,造成病人投诉的,视情节扣罚责任者100至200元。
4、对毒、麻、精神药品管理不当,造成数量账物不符或药品丢失,未引起后果者扣责任者500元,造成后果者,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5、科室急救药品、抢救药品及备用药品出现过期或变质现象,每发现一次扣责任者100至500元。
6、各项操作前未提前告知,造成患者投诉或引起纠纷的,扣责任人100至1000元。出现医疗纠纷或被定为医疗事故者,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7、在卫生系统和院组织的业务考试考核不达标者,当年不能转正定级或晋级。连续两年以上不达标者下岗培训或待聘。
8、不严格执行分级护理制度,病人病情变化没及时发现,每次扣责任人200元;导致不良后果引起纠纷的,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9、没有对患者进行护理风险评估或评估出有风险,但没实施有效措施防范,每次扣责任人200元;导致不良后果引起纠纷的,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10、工作中出现差错或漏洞,隐瞒不上报且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每次扣责任人500元;导致不良后果引起纠纷的,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三)院感方面
1、如发现甲类、乙类传染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视情节罚款500至1000元;若发生重大医院感染暴发流行,未及时报告或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人下岗半年,期间发60%工资,科室领导解聘,出现医疗纠纷的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2、如发现传染病后未及时登记在传染病登记薄上或门诊日志登记项目不完整,影响传染病管理者扣罚100至500元(包括门诊医生及放射科、检验科工作人员)。
3、如因违反无菌技术操作原则,不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及隔离技术原则造成医院感染暴发及传染病传播者,扣罚500至1000元,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如违反上述原则,但未发生不良后果者,扣罚100至500元。
4、一次医疗用品的使用、回收管理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如发现过期现象及回收过程中流失、买卖或处置不当,扣罚当事人100至500元。
(四)医保方面
1、医生通过降低入院标准或患者要求入院体检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患者收入院,一经查实,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技术职称降一级,停发效益工资一年;对科室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2、医保病历无医嘱用药、无医嘱检查、无指征用药检查、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出院带药或与病情不符、应审批项目未审批用药、检查、治疗等,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全部由责任科室承担,并扣罚经治医生500至1000元。
3、医保住院病历填写要真实、准确,如有伪造扣罚责任者500至1000元,技术职称降一级,停发效益工资一年。
4、医保病人住院,各疗区需核对人、身份证、医保卡是否相符合,如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一经查实扣罚责任者500至1000元,技术职称降一级,停发效益工资一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科室按比例承担,对科室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5、严格执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或检查时,必须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并在开方时选择“自费使用”。违者扣罚经治医生500至1000元。
6、医生如在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中违反规定为病人开大药方、人情方、假诊断证明等,扣罚责任者500元。如发生医患串通骗保行为,扣罚责任者1000至5000元,技术职称降一级,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全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医师法》的按《医师法》处理。
7、严格执行《某某中心医院执行吉林省按病种付费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参保人员实施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用药,杜绝费用浪费。一定要应入必入、应退必退,以年龄、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理由将符合条件的病例不纳入或退出按病种付费的行为,由当事医生承担医保拒付的医疗费用;
8、推诿拒收危重患者、老年患者,或将有能力治疗的患者转往外地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通过减少实际需要的诊疗项目或出院带药等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全部由责任科室承担,并扣罚经治医生500至1000元。
(五)质控方面
1、科室不能按计划开展质控工作,并且不能按时上交科室质控工作总结,扣罚100至200元。
2、根据我院下发的《某某中心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指标及科室质量与安全指标》的标准,各科室质量管理监测指标连续三个月有不达标项目的,按不达标项目数扣罚50至200元。
3、运行病历书写未按时限完成的,每份病历扣罚50至100元。
4、科室发生不良事件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且未能及时上报的,发现一件扣罚200元。
(六)行风建设方面
1、在医疗服务中,凡是语言不文明、未着装或着装不整、未佩戴胸卡、佩戴外露首饰等违反仪表规范的,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2、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冷、硬、顶、推”患者或与患者发生吵架,解释不到位引发患者投诉的,视情节扣罚责任者100至1000元。造成后果者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处理。
3、由于上述原因故意激化矛盾发生殴斗、致伤事件,医务人员被伤者一切经济责任和后果交由司法部门裁决,治疗休养期间按病假规定处理。造成患者致伤者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以上问题的发生,医院不负责任何经济责任和补偿。
4、在医疗过程中,不准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红包”、物品、宴请,一经查实,处以10倍罚款、降职降级,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5、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开据假诊断、假证明、假化验单、假报告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责任人不少于1000元罚款,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禁收取“临床促销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回扣,一经查实,处以10倍罚款、降职降级、直至开除,并在全院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禁科室和个人擅自购买药品、卫材等物品。在医疗活动中,任何个人或科室擅自购买药者(含卫材)、医务人员擅自向院外(含诊所)私开检查单、介绍病人者(传染病除外),对违返者,给予10倍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和降一级技术职称1年,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罚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科室领导诫勉谈话。
8、不准利用购买药品、医疗器材、基本建设、后勤物品等机会私收“回扣”、“好处费”,损公肥私。对违返者,解聘处理。对医院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不准购进伪劣(含三无)药品、试剂、器材、卫生材料、后勤供应物品,对违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对责任人处以购货金额5%至10%的罚款,并汇同药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当事人和科室主要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数额较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单位、门诊部、诊所进行有偿服务,收取“会诊费”、“手术费”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所得金额的10倍罚款,调离岗位;所进行的非法医疗活动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1、为谋取本科室或个人的利益,私自使用本单位的设备、器材、医疗用品等,除给予追缴所需费用外,并给予责任者技术职称降一级,对个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
12、各科室要向患者公开药品、手术、检查项目、床位等收费标准。公开住院患者的相关医疗费用,对于不公开收费标准的科室,全院通报批评,扣罚科室绩效工资一个月。
13、违反医院收费规定,私收费者视情节全额没收私收费、扣罚三个月以上绩效工资、低聘一级技术职称半年或一年、调离岗位。
14、因科室管理不善,有意造成“跑、冒、漏”费,视情节责任人补交“跑、冒、漏”费、扣发三个月以上效益工资、低聘一级技术职称半年或一年、调离岗位。
(七)仪器设备、物资物品、计算机管理方面
1、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造成器械丢失,其损失物品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2、医疗设备因无人管理、保养不到位而造成损坏者,科室承担维修费的20%,扣罚科室主要领导500至1000元。
3、凡违章操作或人为毁损设备仪器、物品物资者,一律严肃追究其经济与纪律责任。追究的办法,除按设备仪器、物品物资原值追回损失外,还要视情节性质扣发其一定时间段的绩效工资和予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
4、由于管理不善,物品丢失者,按原值追缴经济损失,并视情节性质扣发责任者一个季度或全年度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损失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下落不明的设备仪器、物品物资,查不清原因分不清责任者,由所在科室按原值赔偿,其赔偿资金从该科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同时根据所丢失实物的价值大小扣发所在科室负责人一至三个月的效益工资。
5、擅自拿用医院设备、办公用品、废弃的一次性卫生材料物品者,给予所拿物品价值的10倍罚款,全院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非岗位人员禁止上机操作,如发现一人次扣罚本岗位人员和违规操作人员各500元。
7、操作人员如篡改录入项目,一经查出,扣科室月总收入的10%,并处当事人罚款1000元;如医生强制要求录入人员篡改项目,处当事医生罚款1000元。
8、操作员不可擅自退号、退费,一经查出,处以10倍罚款。
9、任何人不能擅自更改电脑、HIS设置及网络,一经查实,处当事人罚款1000元,如产生造成网络瘫痪等严重后果,罚款2000元,并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
10、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内网上安装私人电脑,违者罚款500元,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如发生引进病毒等严重后果,罚款2000元,并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
11、严禁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使用的电源上插接一切非计算机用电设备,如电热器、暖手宝等,如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12、院内局域网中的计算机不得擅自插接任何外存储设备,如U盘、活动硬盘、光驱、软驱等,如有发现没收设备,并对相关人员罚款500元,如发生引进病毒等严重后果,违者罚款2000元,并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
13、如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计算机及附件损坏的,由操作者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者另处罚款500至2000元。
14、计算机整机或零件丢失,视情节由科室按一定比例承担购买费用,并处科室罚款500元。
15、非计算机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拆卸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绝对禁止带电插拔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部件,一经发现视情节处罚500至1000元。
16、各科室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任何电脑游戏,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17、各科室不得使用计算机进行娱乐活动,如玩电脑游戏、播放VCD等,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200元,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18、严格遵守医院相关的信息保密制度,如有泄露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500至2000元处罚,并按照“网络安全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9、严禁将计算机网线与电线捆绑在一起,严禁将计算机网线捆绑在暖气管等热源上,违者处罚科室100元。
20、对故意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或网络线路者,一经查实,当事人必须承担维修的一切费用,并予以下岗,情节严重涉及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安装网络设备,违者罚款500元,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如产生造成网络瘫痪等严重后果,罚款2000元,并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领导的连带责任。
(八)劳动纪律方面
1、工作时间串岗,离岗,闲聊,在病房、院内公共场所随意吸烟者,一人次扣罚200元。
2、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200元;无故旷工一天罚款500元;病事假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无故旷工三天,视情节给予待岗处理。无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予以辞退。
3、工作时间不许饮酒或酒后上岗,如违者技术职称降一级或取消同工同酬待遇。工作时间上网、打游戏、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违反劳动纪律的罚款200至500元。
4、职工及职工家属间因工作关系闹不团结、吵架、骂人、打人,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主要责任者向对方赔礼道歉做检讨。
5、中层干部(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必须按照院里通知的要求参加各种会议,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会后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的给予批评教育,第一次扣发500元,第二次扣发1000元,第三次诫勉谈话或免除科室领导职务。
6、各科室要如实上报出勤情况,有私自离岗人员在当月内应及时向职能科室和主管院长汇报,如有出勤报告不实的情况,经核实后,每次扣罚上报科室责任者500元。
7、医院返聘人员,在聘期内不允许再到其他单位行医或开诊,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聘任合同,停发工资,取消院内一切福利待遇。
(九)行政、后勤管理方面
1、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廉政、勤政,如利用职权出现卡、要等不廉洁行为,一经查实,对责任者处以金额3至5倍的罚款,是科室领导的给予诫勉谈话,一般同志给予通报批评,出现两次者一律解聘。
2、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为临床一线服务中,服务不到位,态度不好或无故推拖不办,严重影响一线工作,经查实,每发生一人次,罚责任者500元;出现两次者转岗待聘,并对科室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后勤相关科室服务不主动、维修不及时,影响一线科室正常工作,造成器械、设备、房屋、设施等一切固定资产严重受损,其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30%。科室领导诫勉谈话或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
4、各种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工作正常运行,属个人行为造成的,对科室领导诫勉谈话或对当事人取消同工同酬待遇。
5、“四防”安全工作落得不实,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及排除,扣罚责任科室500元。出现失火、失盗轻者其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的30%,责任科室承担损失金额的30%,责任者转岗或待聘。对责任科室领导诫勉谈话,责任科室和职能管理科室领导在全院通报批评。如发生火灾及爆炸等恶性事件,责任科室及职能管理科室领导全部解聘,直接责任人辞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科室及职能管理科室各承担50%,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医院如遇突发事件或有火警、盗窃等事情发生,保卫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按规范处置。如迟迟不到造成严重后果者,扣罚当班责任人或相关在岗失职者三个月绩效工资。科室负责人扣罚1-2个月绩效工资。
7、因人为因素如不关闭水龙头、暖气漏水未及时发现或其他一切人为因素所造成的跑水、漏水现象发生,一次扣罚责任人500元;由此而造成器械、物品及设施损坏严重的,个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8、违反医院规定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除没收所用电器外,视情节,技术职称降一级、取消同工同酬待遇或调离工作岗位。扣罚责任科室负责人1-3个月绩效工资。
9、因各种原因,被公安机关传讯、立案调查影响正常工作的,除按公安机关处罚外,给予转岗或辞退处理。
10、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者,扣罚责任者直接经济损失的30%,科室承担30%,科主任解聘,当事责任者辞退,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11、违反财务制度私自挪用公款,经发现除立即返还全部挪用金额外,并处以当事人挪用金额的2倍罚款,视情节给予其责任人下岗或解聘。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私自乱开各种票据、开假收据者,处以责任者5倍罚款,停止工作待岗或解聘,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车辆管理方面
1、驾驶员在接到急救电话2分钟内必须出车,并做好出车登记。同时,做好交接班工作,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2、驾驶员要每天检查车况,出诊护士检查好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3、驾驶员在出车后返回医院,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保持车辆清洁,确保随时应急出车。
4、驾驶员在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和与急救病人无关的物品。
5、驾驶员不按时交接班,发现空岗一次扣罚当事人500元;累计2次调离本岗位工作。
6、驾驶员酒后上岗或工作期间饮酒,一经发现,调离本岗位工作。
7、驾驶员在岗期间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扑克、玩麻将等),一经发现,驾驶员在编职工扣罚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并调离本岗位工作;同工同酬者将取消同工同酬待遇;未同工同酬者解除劳动合同。
8、驾驶员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出车,如发现或举报核实一次,按出车里程补交汽油款,驾驶员在编职工扣罚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并调离本岗位工作;同工同酬者将取消同工同酬待遇;未同工同酬者解除劳动合同。
9、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因失职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等后果者,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在编职工调离本岗位工作;同工同酬者将取消同工同酬待遇;未同工同酬者解除劳动合同。
10、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如延误时间,一次扣罚500元;累计两次取消同工同酬待遇。
11、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在指定范围内往返,如超出区域行驶出现事故或意外,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同时,调离本岗位工作。
12、驾驶员私自向外借车、借牌照一次,调离本岗位工作。
13、救护车外出救护患者按标准、里程收费,驾驶员如私自收取、截留救护车费,处5倍罚款并调离本岗位工作。
14、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赶赴急救现场。如发生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由个人承担,驾驶员在编职工扣罚一个季度绩效工资,并调离本岗位工作;同工同酬者将取消同工同酬待遇;未同工同酬者解除劳动合同。
15、驾驶员在出车过程中,如在接送急救患者、急诊用血等闯红灯时,根据交警裁定,有违章者,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并调离本岗位工作。
(十一)上述奖励和处罚,根据相关条款,在本人绩效工资中执行。
(十二)其它方面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废止。
2、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在岗、上班人员。
3、如有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可参照此规定有关条款实行。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中层干部及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促进中层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是指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中层干部和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中层干部和职工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院所有中层干部、在职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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