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学院校园宣传物张贴悬挂管理办法
(湘信院发〔2024〕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宣传横幅标语海报悬挂张贴管理,规范悬挂张贴行为和形式,创建整洁、美观、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宣传物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宣传物是指利用学校宣传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橱窗)、校园空间(道路上空、建筑物外部等),公开张贴、悬挂的各种条幅、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传单、彩虹门等,搭建简易展台、各种形式的印刷品等。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三条校内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第四条学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学院及师生个人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悬挂张贴。
第六条未经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学院及师生个人不得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
第七条审批范围
(一)校内科研学术活动、学生各类文体活动、对外活动等使用的各类宣传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报审。
(二)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商业展示活动宣传物,由学校对口联系部门、二级学院前置报审;
(三)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进行张贴悬挂的宣传物,由师生个人所在部门、学院按流程报审;有关寻物、失物招领类广告先在保卫处登记。
(四)校外单位或个人需在校园内张贴和悬挂的宣传物须前置报审。
(五)学校主办承办的活动需空间展示的宣传物,由活动牵头部门按工作流程审批。
(六)超出审批规定时间、范围(地点)张贴悬挂的宣传物。
第四章 张贴悬挂范围
第八条悬挂宣传横幅位置:西院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围栏、东院篮球场、足球场围栏等处悬挂条幅,学生公寓19栋、20栋、21栋、22栋墙壁宣传处。在此规定位置外不准悬挂横幅条幅和各类海报。
第九条悬挂的宣传横幅标语海报右下角须注明主办、承办或协办活动的校内单位名称,不得标注企业名称、商标。
第十条校园主干道、主要建筑物等主要公共区域,原则上只允许悬挂张贴上级规定的和全校性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节庆日的宣传条幅。
第十一条校园空间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的高度及宣传横幅标语的长度、宽度要与墙体及建筑相协调,不得损坏墙体。悬挂要端正、平直。
第十二条悬挂宣传横幅标语不能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十三条宣传横幅标语悬挂期间,悬挂单位要适时检查宣传横幅标语是否完好,对掉落、破损的宣传横幅标语要及时重挂或撤除。
第十四条宣传横幅标语悬挂的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两天,悬挂单位应在悬挂期满后及时撤除。有特定要求的按审批悬挂时间。
第五章 宣传物内容规范
第十五条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的内容要积极健康,主题突出,用语准确,禁用旧报纸及其他不洁纸张张贴,禁用不文明语言和不规范文字。
第十六条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的文字要以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生僻字。
第十七条宣传物内容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禁止张贴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社会公序良俗、学校利益、捏造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带商业性告示、广告等以及与学校工作、学习生活无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宣传物要做到版面整洁,图片清晰,内容真实、健康,简明扼要,字迹端正,纸张整洁,既注重思想性,又兼顾艺术性、欣赏性。
第六章 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禁止在指定区域外悬挂任何商业性宣传横幅标语或广告。确有需要的须报相关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限时间限地点限内容悬挂宣传物。
第二十条禁止未经审批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广告、海报、启事、设置展台、散发印刷品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学院举办科研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实践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期间,活动赞助单位所要悬挂的广告性宣传横幅标语、大幅喷绘、气球和布置展台,标注企业名称、商标、产品标识等,由活动主办和赞助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事先共同商定,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二条宣传横幅标语、大幅喷绘、气球和展台设置单位为其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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