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主任在2024年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推进会上的讲话

人大主任在2024年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推进会上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24年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推进会,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深化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因此,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监督既是人大的重要职能,也是各级人大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深化改革部署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的历史演变。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对于中国而言更是如此。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既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概念,更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围绕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不断进行探索。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经历了从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授权监管模式,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出资监管模式,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出资人代表监管模式,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模式,基本每十年进行一次调整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监管格局,政府和企业是监管的重要主体,而人大的监督职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缺位的。
   (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性质特征及确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政策层面明确了各级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赋予了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新职责。2018年10月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法定化、制度化、常态化。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提出要实现人大监督提质增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协调高效。
   (三)人大监督推动国资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施行6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统计清查,不断健全制度体系,全面摸清了国有资产家底,一本清楚明白的“国资账本”徐徐展开。截至2023年底,全国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总额达317.1万亿元,比2012年底增长3.4倍;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80.3万亿元、4.5万亿元。实践证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视问题,进一步明确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目标任务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是党中央赋予人大的新职责,各级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探索时间较短,真正完全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还面临“三大困局”。
   (一)认识困局,人大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的共识有待深化。长期以来,无论各级人大、政府,还是百姓群众,普遍认为国有资产应该由政府管理,政府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则有所忽视。在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地方各级人大作出决定或颁布条例,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实践,但还缺乏实质性的手段和措施。各级监管国有资产的政府和国企本身对人大监督国有资产情况的认识不够充分,各自的职责边界还不是非常清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地方政府、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国企等需要对人大开展国有资产实质性监督形成共识。
   (二)体系困局,顶层设计和法律体系有待优化。从政府层面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尚未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形成“国资委体系”“财政体系”和“文化体系”的三元监管格局,这种“多龙治水”“各管一摊”的局面,给人大监督造成困扰。同时,部分国有企业层级过多、产权结构复杂,财务处理中是否合并报表、坏账呆账处理无法清晰界定,导致损益边界难以确定。从法律层面看,中央和全国人大出台的意见、决定和五年规划,虽然明确了国有资产报告和人大审议的重点内容。但是,尚未出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法规,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已有法律法规不足以规范具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三)操作困局,开展实质性国资监督的基础有待巩固。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中,不同程度存在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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