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联防联治问题与对策
一、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状
(一)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1.简单民事矛盾纠纷
家庭矛盾纠纷主要有:一是夫妻关系不和谐而导致的离婚纠纷;二是婆媳观念不同而导致的婆媳纠纷;三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扶)养纠纷。家庭矛盾纠纷破坏了家庭的伦理道德,使得家暴、虐待儿童和老人现象时有发生。邻里纠纷主要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甚至互殴等。长此以往,这些矛盾纠纷不仅会给各方家庭带来诸多困扰,而且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2.经济财产纠纷
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和土地所承载的利益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重要,由此引发的经济财产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上涨。一是宅基地纠纷。尽管宅基地均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宅基地供应不足而产生的纠纷却经常发生,通常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宅基地面积确认、宅基地转让等问题。二是土地使用纠纷。在土地流转、继承和征用等环节,所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现象较为明显。这类纠纷调解难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3.干群矛盾纠纷
主要包括村务管理纠纷、干群关系不和谐。一是村务管理。传统“一言堂”的治理方式仍然在农村村务管理中起作用,加之村干部之间职责不清,履职时推诿扯皮,使各类矛盾纠纷不能被及时处理,导致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与日俱增。二是干群关系。部分基层干部奉行“命令主义”,没有真正贯彻“一事一议”。同时,一部分群众对政策和法律缺乏了解,不认同村干部的管理方式,抓住村干部的失误大做文章,不利于干群关系融合发展。
4.诉求型矛盾纠纷
主要是突发事件、工程建设用地、政策执行等引发的纠纷。一是突发事件纠纷。在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发生后,因赔偿标准不同、赔偿进度快慢导致的矛盾激化事件已屡见不鲜。二是工程建设纠纷。因建设路线走向、青苗补偿、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三是政策执行纠纷。在低保评定、退耕还林、移民搬迁、精准扶贫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讲解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误解、漫天要价的情况日益增多。
(二)现有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方式
1.简单民事矛盾纠纷大多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都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为避免情绪冲动激化矛盾,应使双方先冷静下来,待趋于理智后,再择机进行调解。二是对婆媳矛盾,采用“明辨是非调节法”。丈夫等第三人从中进行调解时,要冷静客观地分析问题,不可采取武断处理方法。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调解时侧重唤醒当事人对亲情重要性的认识,让冷却的亲情渐渐回暖。四是邻里纠纷,采用“协调沟通调解法”。以村中德高望重的长辈或者村干部作为中间调解人,让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并由中间调解人给出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处理方案。
2.经济财产纠纷大多以非诉讼机制为主导,诉讼机制为补充的解决方式对于大部分村民而言,土地就是最大的经济财富。在面对经济财产纠纷时,通常先采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解决。如果争议双方互不相让,各种辅助力量就会介入,并试图化解双方分歧。具体而言,调解人员先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再听取矛盾双方的诉求,进而对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遇到“瓶颈”,会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或找村干部、邻里参与,共同评判是非。如果纠纷仍然无法解决,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由于经济财产纠纷的特殊性,迫不得已时也会采取诉讼方式。
3.干群矛盾纠纷主要采取内部整改、外力推动的方式解决
由于部分干群之间思想观念以及素养水平不同,村民难免会对村干部的管理方式进行抵触。面对干群矛盾纠纷,村干部首先要听取和分析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村民思想观念的陈旧以及村干部懒政怠政是导致干群矛盾最主要的原因。对此,需不断加强农村社会思想观念教育。在解决干群矛盾纠纷时,村干部工作要积极主动,心平气和地与村民协商,通过舆论引导、正面宣传等方式,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克制情绪,避免出现情绪化的过激行为。
4.诉求型纠纷采取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式解决
诉求型纠纷广泛存在于生活中,调解是诉求型纠纷的主要解决方式。在人身伤害方面,通常先与双方分别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诉求,再与双方共同磋商;在财产损害方面,应当直奔赔偿主题,尽量满足双方的合理要求;在医疗纠纷方面,通常将以往发生过的类似案件整理出来,与当事人的纠纷进行比较,使其充分了解其中利害。当出现调解不能的情况时,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现有纠纷处理方式的局限性
一是人民调解纠纷解决能力呈现下降态势。由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薄弱,缺少有效的资金和人力保障,降低了人民调解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另外,人民调解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矛盾纠纷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矛盾纠纷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二是诉讼化解矛盾的方式成本过高,村民通常不会轻易选择。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标的往往较小,即使采取诉讼的方式赢得官司,村民也可能由于诉讼费承担问题而放弃。
由于调解和诉讼两种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应对当今社会纠纷时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联防联治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其可从源头上预防并化解纠纷,减少诉讼型案件的发生。
二、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实行联防联治的考察
(一)联防联治的工作机制
1.组织架构: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基层治理网格,加强社会治理面对复杂且多样的矛盾风险,社会治理的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将发生重大变革。传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在解决复杂矛盾纠纷时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向社会组织赋权、促进公众的积极参与。具体而言,需要发挥综治中心的重要作用,不断将信息收集、矛盾调处、网格管理、监督考评、信访维稳等工作“做细、做精、做实、做优”。在纵向上不断促进市、镇、村之间的上下贯通;在横向上不断加强与邻村、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领域的协调联动,促使社会治理更加精细化。
2.工作方法:加强基层党组织与网格员体系的融合,夯实治理根基
推进党组织与网格员体系融合,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促使网格员与党组织对接,形成有序、稳定的工作格局。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解决自身问题,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不断推动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治理一线下沉,以回应和满足基层社会治理的需求。要努力做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格中、格事尽知”,不断增强基层治理能力。
3.工作重点:防范纠纷发生,及时化解矛盾,保障社会安全
基层社会中存在的小矛盾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则可能发展成为社会潜在风险。***总书记多次强调:“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又扛不住,国家安全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我们必须把预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因此,为了发扬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置于重要位置,推动法治力量引导和疏导,要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预警纠纷发生,推动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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