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局和保密局有什么区别,中心局和保密局有什么区别吗

在本系列文章中,笔者已经介绍了因证据不足、法律差异和政治因素而成功删除了红色通缉令的经典案例。在申请删除红色通缉令的过程中,涉及的三方分别为申请人、国家中心局(NCB)和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中国家中心局在国际刑警组织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国际刑警组织的每个成员国都有一个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他们的作用于各个国家之间,使他们的国家执法部门与其他国家和总秘书处通过我们称为I-24/7的安全全球警察通信网络联系起来。

今天,随着全球化发展,跨国犯罪日益增长,国家中心局肩负起了更加重要的责任。当犯罪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时,一个国家需要国际支持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国家中心局就是一张在各国间建立起联系的用来抓捕罪犯的巨网。本篇主要围绕国家中心局在删除红通中的发挥的作用,研究和分析国家中心局的回复对最终决定产生的影响。

中心局和保密局有什么区别,中心局和保密局有什么区别吗

一、NCB需及时回复并提供充分证据

(1)NCB需在有效时间内补充资料,否则可能会影响委员会审查结果

在一起案件中,申请人X是一名商人,被***国的国家中心局在国际刑警组织中发布了要求对他进行引渡的扩散通报(diffusion)。申请人基于本案涉及政治原因并且证据不足申请删除其在国际刑警组织的个人信息和扩散通报。他还要求披露委员会对其案件的审查结果和获知委员会对本案决定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案主要源于商业纠纷,也否定了案件中存在足以影响审查结果的政治因素。在应对披露信息的请求时,***国国家中心局拒绝向申请人X披露任何信息,因为他们认为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保密的权利正当合理,委员会则认为***国国家中心局对信息交流的限制在获取信息方面让申请人处于不公平的位置,对其人权造成了伤害。

《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35(4)条规定:“所有对信息披露的限制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并且必须详细说明是否可以提供部分信息,如摘要。只是缺少正当的理由不会直接导致信息内容被披露,但是可能会被请求分庭(The Requests Chamber)1加入对该披露请求的评估和决定的考虑中。”第35(3)条:“根据请求分庭的决定,可主动或应数据来源、总秘书处或申请人的要求,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限制信息的传播:(a)为保护公共或国家安全或防止犯罪;(b)为保护调查或起诉的机密性;(c)保护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权利和自由。”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规定,要求国家中心局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说明其拒绝向申请人披露任何信息的在《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35(3)条所列一条或多条理由:(a)保护公共或国家安全或防止犯罪;(b)保护调查或起诉的机密性;(c)保护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说明其在当前具体案件中拒绝的理由。

第三,按照《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35(4)条的规定,说明是否可以向申请人披露最低限度的信息。

最终,委员会基于上述规则和理由,决定若***国NCB不能在一个月内提供有效的证据和信息证明对申请人信息保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委员会将删除申请人在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和扩散通报。

(2)NCB没能按时提交国际刑警组织所需信息材料,红通删除

在另一起真实案例中,申请人因被红色通缉令通缉,在过海关时护照被扣押,故申请人向国际刑警组织委员会提出删除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和红通的申请。原因理由包括申请人从未有过违法行为,护照被当局非法注销、红通涉及政治因素、国际刑警组织的功能遭到滥用等。经过委员会的调查,根据:《数据处理规则》第11(1)条,“国际刑警组织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处理应在适当考虑适用于国家中心局、国家实体或国际实体的法律的情况下授权,并应根据本组织章程第2条和该条提及的《世界人权宣言》,尊重合作对象的基本权利。”

委员会要审核国家中心局是否提交了充分的信息来证明申请人护照被登记在国际刑警组织资料中的合法性,整个过程是否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但在N国家中心局的回复中,委员会认为,国家中心局并未就所提出的问题作出适当的答复,未能提供足够的材料支持他们对申请人的限制,委员会无法确定这些被质疑的数据是否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的必要标准。最终委员会决定删除数据库中申请的个人信息及红色通缉令。

二、NCB保密请求需论证其合理性

(1)NCB援引保密理由应论证充分

申请人被某国家中心局发布红色通缉令,因为他在案件中信息受限,并且案件可能涉及政治因素和人权危机,他向国际刑警组织委员会提出申请删除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及红色通缉令。

国家中心局在其对委员会的答复中要求委员会不与申请人分享任何信息“以保护调查的机密性”。委员会和当局之间还交换了其他信息,以准确说明《国际刑警组织宪章》第35条规定的限制理由和原因。就本案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可以获取并知道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登记的信息(即红通),因为当局在引渡程序中已经向申请人披露了这些信息。在这方面,因为向委员会提出的论据已经提交给该国法院并列入其最后裁决考量范围,申请人没有要求向该国家中心局通报具体信息作出任何限制。

尽管如此,该国国家中心局反对向申请人披露任何信息,并要求绝对限制向申请人传递信息。委员会分析了该国国家中心局转交的证明所寻求的限制的内容,并认为这些内容与当前的特定案件没有联系,而是对披露的潜在后果的一般性评论。这种模糊的评论实际上可以适用于每一个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请求,因此违背了《国际刑警组织宪章》中规定的获取权的实质。

委员会还强调,尽管与该国国家中心局进行了交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当局可以采取反平衡措施,如提供经编辑的论据摘要、最低限度的信息披露,这样可能会将对申请人权利的影响降到最低,但国家中心局仍未予采纳。

委员会最终认定,虽然申请人在引渡程序中已经可以获取红通相关信息,但该信息不足以让其就该国国家中心局提出的论点向委员会提出意见。委员会认为,该国国家中心局的限制妨碍了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使申请人无法提出具体的反驳意见。委员会也认可申请人在本案中涉及的人权受侵害问题,故决定删除数据库中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红色通缉令。

(2)NCB回复应全面且说理充分

B国国家中心局因申请人Y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而申请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蓝色通缉令来对其进行定位和获取对申请人Y的犯罪相关信息。申请人Y认为B过对他的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了诸多问题,B国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程序,侵犯了其相关法律权益,并且B国当局对案件缺乏调查,证据不足。此外,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人Y已通过其代理人向B国告知自己所处位置,并愿意配合调查,无需对其发布蓝色通缉令。B国国家中心局在回复中称虽然收到了申请人Y通过诉讼代理人所告知的位置,但仍不能确定该位置的真实性,回复中并未对案件缺乏调查证据不足的质疑进行回复或评论,而是直接给出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最终认为,根据现有的信息,B国对申请人Y发布的蓝色通缉令已超出了蓝色通缉令对被通缉人员进行定位的目的。特别关键一点是,委员会注意到该案件仍在调查中,但B国国家中心局的回复却结论性地认定申请人Y犯罪的事实。委员会最终认定B国国家中心局申请发布的蓝色通缉令不符合相关规则,故删除申请人Y在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和蓝色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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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NCB回复详实,申请被驳回

在一起因证据不足申请人向国际刑警组织委员会提出撤销红通的案件中,申请人认为对她的刑事追诉是针对她所发表的一篇揭露有关人员参与洗钱文章的报复,这篇文章发布后,她和出版社陷入多起诉讼纠纷,申请人针对出版社提出的诽谤索赔已被法院驳回,而且对她涉嫌盗窃的指控毫无事实基础,她根本从没有渠道去接触被盗的资金。

红通申请国的国家中心局向委员会提供了关于涉案事实和相关证据的详细信息,以及附有补充信息的欧洲逮捕令。其中欧洲逮捕令详细地说明了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经过和相关证明。此外,经过国家中心局的调查,申请人声称对出版社提出的诽谤索赔已被法院驳回并不属实,该案调查人员与该出版社董事取得联系,该董事表示她不知道法院已作出任何决定。

面对争议,委员会审查了有关国家中心局是否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将被通缉者与相关指控联系起来,并明确描述她被指控的犯罪活动,以表明申请人可能确实亲自参与了其所涉的犯罪行为。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国家中心局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指向申请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而且国家中心局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即所收集的案件材料驳斥了申请人关于缺乏证据基础的申请理由,最终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通缉令删除请求。

四、结论

通过上述几个案例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中心局为了有效反驳删除通缉令的申请,维护自己的立场,应充分重视自己对国际刑警组织委员会来函的回复。回复应力求详实且论理充分,同时应充分关注到申请人所提出的每个异议点,在给定的时间内提供充足的材料和证据,确保其所提出的理由和采取的措施与《数据处理规则》及《国际刑警组织宪章》和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相符。只有如此,国家中心局才能提升工作效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犯罪,提升国际安全。

注释:

1请求分庭是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的监督和咨询分庭,该分庭审查并对在国际刑警组织信息库中获取信息数据的请求和对纠正、修改或删除信息数据的请求做出决定。

本文作者:王馨仝 闫叶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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