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2
2.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6
3.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14
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此次修订《条例》坚持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紧密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广泛听取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以及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执行《条例》的经验做法,查找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保持《条例》总体稳定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增第2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5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二、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条例》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条例》第122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24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纪律保障。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这一点在此次修订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条例》第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修订《条例》的效果既体现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条例》做出一些细化规定。比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第153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130条中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积极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作为。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促进担当作为,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将“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列为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为什么必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围绕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认为一些“糊涂账”“烂账”成因错综复杂、关系盘根错节,弄不好自己深陷其中,不想“蹚浑水”;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显得自己没能力,在一张白纸上画“新蓝图”,比清理烂账、坏账更容易。
河南省杞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周博分析,“新官不理旧账”多发于政府机构换届、领导干部更替、体制机制改革之后,常引发合同纠纷、应付款项拖欠、重点工程中止等问题,造成巨大浪费,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其背后甚至存在腐败和作风问题。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比2018年《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对应内容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的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xx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章明说,基层实践中,“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屡见不鲜。该条款的修订,拧紧了责任链条,弥补了责任漏洞,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条例》从压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对党员干部个人在工作中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作出规定,进而推进到明确规定‘新官要理旧账’的要求。”上海市金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唐立枫分析说,这一条款进一步明晰了现任党员干部的责任,着力解决实践中干部交流后容易产生的推诿扯皮问题,对前任已经存在且属于现任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明确要给予处分,有助于压实现任领导的责任,倒逼其履职尽责。
此前,金山区发生了一起河道项目违法用地案件。一条宽28米的河道,由于“未批先建”导致违法占用耕地,竣工不到一年又回填近一半,造成大量人力财力浪费,引发群众不满。区纪委监委在对相关人员开展谈话时,上述人员认为河道项目边施工边备案是在沿袭传统做法,因而明知道其违反规定却并未在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对此,金山区纪委监委以2018年《条例》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了处理。“现在新《条例》有了明确的条款,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自己的任期上不解决前任遗留的问题,就可以明确予以处理。”唐立枫说。
二、坚持管理上全周期——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自治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退休后收受原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从监督执纪实践看,有的党员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必须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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