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合同就是贷款合同吗(车辆借款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借款人、第二借款人提供房产作担保的目的是获得贷款,而不是获得所谓的保证保险服务,更不是为了增加自己的负担——支付保险费。

这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仍然是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单方出具、未与第一借款人、第二借款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并没有向第一借款人、第二借款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第一借款人、第二借款人没有注意、理解合同当中的抵押权人主体身份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故,依照《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之规定,该等约定对第一借款人、第二借款人不产生约束力。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举示的该份合同是虚假合同、虚假证据,以此提起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审判决对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举示的这两份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认定错误。

首先,《不动产权证书》与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的证明目的无关联。

其次,《不动产登记证明》是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持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获得的,其对该登记证明的使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并且本案保险合同虚假、代偿行为虚假,故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不能证明其享有抵押权,也不能证明其对该不动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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