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篇)有关公司用人管理制度

有关公司用人管理制度
(13篇)

  公司用人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用人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公司努力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员工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a)女员工上班时光不可着浓妆,勿佩戴过多饰品;领口过低,裙、裤过短的服装禁止穿着。

  b)男员工上班时光不得着背心、短裤、拖鞋。

  2、员工举止要求文雅、礼貌、精神。

  a)上班时光坚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乐观进取。

  b)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礼貌,对待客户要热情,处理工作坚持头脑清醒冷静,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c)坚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d)出入会议室或上司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出入房间随手关门。

  3、员工言谈要求亲切、诚恳、谦虚。

  a)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言语平和,语意明确。

  b)严禁说脏话、忌语,使用礼貌用语。

  c)同事之间沟通问题时,应本着“换位思考、解决问题”的原则,语言应礼貌,平和。

  d)见到领导时应主动打招呼,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第三章 员工日常工作行为规范

  1、办公大厅、各独立办公室上班时光应坚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嬉戏打闹。

  2、禁止在上班时光玩游戏、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和视频、下载电影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3、公司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原则上不能用于私人用途,若有特殊原因,须事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员工产生打印或传真后的稿件,应立即拿走,禁止堆放在传真机或复印机上。

  5、严禁在上班时光内使用公司电话播打私人电话;上班时光如需接听或拨打私人手机,应做到言简意赅、长话短说,不允许长时光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

  6、工作时光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及零食。

  7、工作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8、办公桌上应素雅、整齐、清洁,各类文件存放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摆放;资料堆砌高度须低于办公桌隔板立面高度。

  9、办公座椅不能随意摆放,离座后要将座椅推进办公桌下头。

  10、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禁止私自调换工作位置或挪动办公设备。

  11、工作时光对待领导、同事、来访者等应热情、有礼貌。坚持良好的工作情绪,禁止将私人情绪带入工作当中。

  12、工作中同事之间应本着以公司利益为重,团结合作、快捷高效为原则,应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章 办公室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一)卫生管理

  办公室是大家日常工作的劳动场所,卫生情景能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工作情绪,为使大家能够拥有一个舒畅、完美的办公心境,营造洁净、宜人的办公环境,制定本制度。

  1、公共卫生

  已由公司请专人打扫,每位员工应自觉维护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具体维护措施如下:

  公用设备:打印机、饮水机等公用设备附近不得存放个人物品,打印废纸需码整齐后放在打印机旁。

  会议室:使用过后需将桌面整理干净,杂志水杯各自归位,并将椅子推进会议桌下头,坚持横面平行。

  休息区:沙发、茶几使用过后主动整理干净,不允许存放杂志和报纸等。

  卫生间:坚持地面干净无水渍,便池、洗手池使用过后冲洗干净。

  地面:坚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2、员工个人卫生

  员工个人工位卫生由个人负责整理干净,须做到:

  办公电脑:要定期清理,需做到表面干净、无污渍灰尘。

  资料:摆放整齐,堆砌高度须低于办公桌隔板立面高度。

  桌面:坚持干净、整洁、无污渍灰尘,不得在桌面上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软环境

  吸烟:公共、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需要吸烟的人可去楼道或者不影响他人工作的地方。

  食品: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及零食。

  公司用人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提供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五条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条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根据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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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档依据

  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建档原则

  1、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所经办文件的系统性、完整性,结案后须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

  2、经办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三、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决议、领导人的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2、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求、批复、统计报表及简报。

  4、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5、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6、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7、本公司历史大记事以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档案的装订

  1、由文档员或经办人负责组卷、编目,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码。

  2、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3、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4、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5、案卷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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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整治和内部掌控建设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点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加,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进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点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掌控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点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削减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公平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正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不定期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责任:

  1、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点不良影响的;

  2、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掌控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点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进展规划、进展目标的;

  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内部掌控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点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挥霍的;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点差错的;

  8、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条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董事会议事规定或经理办公会相关规定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但假如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掌控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点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或经理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二条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显现重点会计差错、重点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依照有关要求照实披露重点会计差错、重点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通报批判:

  (1)董事会内批判

  (2)监事会内批判

  (3)经理办公会批判

  (4)公司系统内批判;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记过、降级及处以罚款;

  4、赔偿损失;

  5、提请革职:

  (1)24个月内累计2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2)24个月内累计2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判或累计2次公开谴责

  (3)24个月内累计4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惩罚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本领、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5)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整治和内部掌控相关制度,造成重点损失或影响

  (6)擅离职守

  (7)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8)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9)拒绝向中国证监会供给相关的监管信息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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