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合同》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服务的合作伙伴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商品。本协议中所指的“商品”,是指一系列产品。
2. 区域。本协议中所指的“区域”,是指双方经过书面同意的其他区域。
3. 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指的“商标”和“专名”,分别指商标的完整名称和专名的完整名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为(暂定名),乙方可能会在该产品的整体CI策划中对其名称进行全新策划。
第二条经销权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定地区内拥有使用“商标”和“专名”的权利,并成为该地区内经销商的总经销商,负责销售“产品”。
第三条专营权
1.交易。甲方不得再将产品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使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在“地区”内获得。
2.授权代理。甲方只能将乙方指定为其在“地区”内的独家代理商,负责进口和销售“产品”,不得委托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进行代理。
3. 询价。甲方收到任何关于“产品”的询价,无论来自“地区”内的哪个经销商,都应将其转交给乙方。
4.再次进口。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再次销售“产品”,并且不得将“产品”出售给甲方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计划在“地区”内再次进口或销售“产品”的第三方。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
1. 甲方和乙方应随时商定价格和条件,以考虑正常贸易惯例和市场竞争情况,确保双方能够从销售中获得合理的利润。
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果有任何变动,只能通过每年年初提供年度价格表的方式进行。
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价格变动通知之前签订的合同,双方应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照正常的交货期进行交货。
双方将商定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但甲方承诺乙方将获得至少相应的折扣。
二、单独合同
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签订独立的合同。
三、最惠条款
甲方声明,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是甲方目前向经销商和制造商提供的最优惠条件。如果甲方在将来向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相同的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甲方将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这些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在以下方面履行责任。
1.我郑重承诺并保证作为产品的中国总代理,具备完全的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2. 自费提供样品和所有可提供的广告资料。
2. 自费提供样品和所有可供应的广告资料。
2. 自费提供样品和一切可供应的广告资料。
3. 提供最新的国内价目表,并及时向乙方通知任何预计的变更。
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大批量的资料。
5.为了帮助乙方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我们将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国际市场行业动态信息,并经常提供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6. 我们将为乙方的工程师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持。
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甲方将承担责任并提供免费更换。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为了在特定地区推销产品并为经销商提供服务,我们需要自费建立和维持一个具备经营能力的机构。我们将尽一切努力达到甲方设定的销售指标,以便利用该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
根据需要,乙方有责任在“地区”范围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乙方将独立负责签订合同和管理这些代理商和分销商。
3. 乙方将提供足够数量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以满足市场销售的需求。这些工程师将全面了解我们系列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 提供给甲方关于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并尽可能收集关于该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承诺不会将甲方产品进行复制并用于商业目的。同时,乙方也应确保不会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甲方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限于卖方和买方的关系。双方都没有权利代表对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本协议不会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对方的名义或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责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并没有意图建立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名称及相关信息的使用方式如下:
1. 在本协议中,甲方的名称将以全称形式出现,即使用甲方公司或机构的正式注册名称。
2.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的地址将以注册地址或主要办公地址的形式出现。
3. 甲方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将在本协议中提供,以便与甲方进行沟通和联系。
4.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职务将在本协议中明确指出。
5. 甲方的营业执照号码和税务登记号码将在本协议中提供,以便核实甲方的合法身份和纳税情况。
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名称等信息的使用将确保对甲方的准确识别和身份确认,以便双方能够有效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1. 特许。乙方可以为商业目的使用“商标”及其简称或变体,并且可以声明自己是“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2.注册。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负责在“地区”内办理“商标”和“专名”的申请、正式注册,并确保其有效性。
第九条期限、终止
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年。在以下情况和条件下,本协议将终止。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实质内容,另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来告知对方违约行为的细节,并要求对方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果在发出通知后的90天内对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那么本协议将在这90天期限结束时立即终止。
如果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做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3.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协议的一方在超过规定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
在本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已经产生但尚未解决的债务,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受到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
1.质量保证。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质量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避免遭受损失。无论是因为“产品”被指责质量低劣,还是因为侵犯了专利、商标,或者因为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类似责任事项,甲方应该采取措施保护乙方,以避免其遭受任何损失。
3.质量。如果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不合格,并向甲方报告此事实,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立即进行更换或者给予补偿,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对于由于上述更换或补偿所造成的损失,仍保留其索赔权利。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2. 不可抗力。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遭遇到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无法或延迟履行本协议或单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该方将被免除责任。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海啸、地震、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状态、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国有化、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如果因为法律或政府行政命令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享有的利益,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本已获得的同等或相应的地位。
书面通知是一种重要的沟通方式,用于向另一方传达信息。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受影响的一方应该尽快将通知送达给另一方。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时,受影响的一方应该立即采取行动,以合理的速度将书面通知送达给另一方。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对不可抗力事件。
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之间的协商而定。常见的方式包括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受影响的一方都应确保通知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给另一方。
在书面通知中,应清楚地说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由,并说明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另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据或文件,以支持通知的内容。
总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由时,受影响的一方应以合理速度将书面通知送达给另一方,以确保双方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转让。除非经过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未经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任何转让均被视为无效。
3.保密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与另一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个人、企业或公司透露与另一方业务经营或市场情况相关的任何消息或信息。
4. 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和英文书面形式,并通过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发送至上述地址或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可能根据本节规定用于通知的其他地址。任何此类通知应被视为在付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达。而此类通知的正式付邮证明应被视为对该通知的充分证明。
5. 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依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本协议中的贸易条件应遵守最新修订的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6. 仲裁。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异议应提交给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处理。仲裁裁决应被视为终局裁决,并对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7. 可分割性。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的。即使本协议中的某一条款无效,也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8. 保留权利。如果协议的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这并不意味着放弃该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9. 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包含了双方就本协议主题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了双方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否则与本协议主题相关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任何对本协议的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与本协议相关。这样的书面更改必须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了证明本协议的有效性,本协议将制作成两份文件,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在本协议所载日期内签署。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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