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最近发布了《潍坊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每年5月31日所在的一周将被宣布为本市的控制吸烟宣传周,全市将集中开展各种控制吸烟的宣传活动。办法还提倡烟草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潍坊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和他人的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地方禁止吸烟。同时,也规定了吸烟区域的设置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吸烟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吸烟警示标识的设置和宣传,以提醒人们吸烟的危害性。同时,也对违反吸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法规的执行。
潍坊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改善公共环境、保护公众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限制吸烟行为,可以减少二手烟对非吸烟者的危害,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潍坊市将继续加强对吸烟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吸烟的良好氛围。通过共同努力,我们相信潍坊市的吸烟管理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2年12月3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06号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行为的控制工作将按照本办法进行。
本市在控制吸烟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并确保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要求,重新创作如下:
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他们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以及开展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控制吸烟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起到示范作用,积极遵守规定,履行控制吸烟的义务。
倡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发推行全面禁烟。
第八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支持和参与控制吸烟的工作。
积极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支持。
第九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推广健康生活方式的公益宣传活动。
每年的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为了加强对吸烟行为的控制,本市决定将这一日所在的整个周都设为控制吸烟宣传周,全市范围内将举办一系列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和吸烟者在5月31日共同参与停止吸烟活动,以呼吁人们关注烟草对健康的危害。
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的公共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如餐饮服务、住宿休息服务和公众娱乐场所,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
提倡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全面禁烟。
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是专门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主要关注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提供孕前、孕期和产后的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孕妇保健、分娩和产后康复等。儿童医院则专门为儿童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儿童预防接种和健康教育等。这些机构通常配备了专业的医疗团队和设备,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旨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是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这些场所的主要活动人群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这里接受教育、培训和福利服务。这些场所的目标是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空间,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这些场所,未成年人可以接受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提升,同时也能够得到关爱和保护,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些场所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是指对于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遗址、文物和其他相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建筑本体、附属建筑物、围墙、庭院、绿化、道路等。在保护范围内,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修复、维护、管理、监督等,以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通常会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和管理办法,明确保护的目标、原则和措施。同时,还会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或组织,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合作,共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通过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可以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满足人们对历史文化的需求,提升人们的文化素养和幸福感。因此,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四)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如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行人出入口外侧十米范围内,室外购票区域以及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五)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是保障观众和参与者安全的重要措施。这些区域的设置需要考虑人员流动、紧急疏散等因素,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体育健身场馆中,室外观众座席的设置应考虑观众的视野和舒适度,同时要保证观众之间的安全距离。比赛区域则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进行划分,确保参赛选手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实力,并且在比赛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
同样地,在演出场所中,室外观众座席的设置也需要考虑观众的视野和舒适度。演出区域则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演出进行划分,确保演员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艺,并且在演出过程中能够与观众进行良好的互动。
为了保障观众和参与者的安全,这些区域的设置还需要考虑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和标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人员。同时,还需要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人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总之,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的合理设置是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在这些区域的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下,才能为观众和参与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十米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是禁止吸烟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除了已经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也被禁止吸烟。这些场所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医疗机构: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以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
2. 学校和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内禁止吸烟,以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
3.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火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以确保乘客的舒适和健康。
4. 公共场馆:剧院、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场馆内禁止吸烟,以提供一个清新的环境给观众和参观者。
5. 餐饮场所:餐厅、咖啡馆、酒吧等餐饮场所内禁止吸烟,以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健康。
6. 公共办公场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办公场所内禁止吸烟,以提供一个健康的工作环境。
以上是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例子,具体的禁烟范围可能根据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大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无烟的环境,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场所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其管理范围内扩大禁烟区域或者全面禁烟,并在明显位置进行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吸烟的规定,应当设立吸烟区,以引导吸烟者在指定区域内吸烟。同时,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设置吸烟点供吸烟者使用。
吸烟区和吸烟点的设置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避开人员聚集区和常用通道,选择较为空旷的地方行走;
(二)设立明显的吸烟区或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和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建立专门收集烟灰和烟蒂的环卫设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是指建筑物或设施在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物的防火性能、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人员疏散通道的设计等方面。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物或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这意味着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能够抵抗火灾的蔓延;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位置设置,并且要经常进行维护和检查;人员疏散通道的设计要合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是保障建筑物或设施的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建筑物或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对人们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因此,在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或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标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并逐步取消吸烟室、吸烟点、吸烟区,以实现全面禁烟。他们应该积极宣传吸烟的危害,提醒人们戒烟的重要性。同时,他们也应该为吸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戒烟。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逐步减少吸烟的场所,最终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中。这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无烟机关、无烟学校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制定严格的吸烟管理制度,加强对吸烟行为的控制,并开展广泛的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显眼的位置设置明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三)禁止在吸烟场所放置烟具或者张贴、悬挂、放置带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四)明确专人负责禁止吸烟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
(五)劝阻吸烟者戒烟;若拒绝戒烟,要求其离开该区域。
鼓励经营者和管理者合法使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和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来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和非禁止吸烟场所的行为规范。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都不允许吸烟和索要烟具,应该自觉地接受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应该合理地避让不吸烟者,不随意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根据法律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必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他们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如果无法确定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销售者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此外,烟草制品的销售也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促进公众健康。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可以减少对烟草的需求,降低吸烟率,进而减少吸烟相关疾病的发生。这项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健康水平,保障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将为吸烟者提供更多戒烟的动力和机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承办公务活动和大型公共活动的单位不得向参与者提供、使用或赠送烟草制品。
根据相关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责任组织开展干预吸烟行为的工作,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戒烟服务。
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咨询和诊疗服务,以帮助他们戒除烟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利邀请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来协助他们进行控制吸烟宣传和日常监督等工作。
根据本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利对违反这项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将会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处罚,罚款金额不超过二十元。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室内指的是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空间。这些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自2023年3月1日起,第二十四条将开始实施。
编辑: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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