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财政部发布的文件,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文件是根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的,旨在对该办法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具体的细化内容如下:
1.对于需要评估的范围,变动如下:合并、分立,增加破产行为;资产转让、置换增加拍卖行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改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改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删除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增加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主要内容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表述或者增加新的行为;
1.针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范围,有以下变动:合并、分立和破产行为的增加;资产转让和置换中增加了拍卖行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改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改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删除了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内容,增加了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的内容。总体而言,主要内容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了表述或增加了新的行为。
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占有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提供书面说明,说明差异的原因。这意味着无论是低于还是高于10%,都被视为特殊情况,存在评估不合理的可能性。虽然不一定需要获得原批准机构的同意,但需要提供差异原因的说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会按照评估值来处理交易价格,避免超出限制,以免需要解释,因为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需要关注的是对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修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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