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2.2市减灾委专家组
    3灾害预警响应及措施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1.1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区、县(市)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市发改委:组织拟订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和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协调推进应急物流网络建设;及时了解灾情,并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争取省对我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警力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引导防灾减灾类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落实灾后救助,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减灾救灾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组织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市建委:指导和协调建筑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指导和协调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负责钱塘江风暴潮等水上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开展水上灾害信息服务。
    市林水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承担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已建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及河道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预报信息;组织编制市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和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隐患排查、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指导、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洪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有关制度、标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和省调拨救灾生活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生活物品的发放工作;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指导全市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市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汇总发布,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类应急物资调拨使用;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避险自救宣传教育活动;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开展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在*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灾情统计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市城管局:组织协调主城区防汛防台、抗雪防冻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主城区相关单位做好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人防办:根据政府的指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协调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低温、寒潮、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铁路办事处: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期间市内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工作,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警备区:根据需要,协调驻*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上级的命令,组织市特种专业应急救援队及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重要物资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加强灾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市慈善总会:开展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急预案制订、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等各项备灾救灾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市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市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市减灾委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及措施
    气象、林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风景名胜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市商务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前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有变化的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区、县(市)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市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和受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负责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里支援。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负责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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