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2 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
1.3 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2.适用范围
2.1 公司厂界范围内;
2.2 放置[含固定存放、临时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粉尘沉积、低燃点物品等场所与位置;
2.3 列入公司级防火重点管理的仓库[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危化品废弃容器仓库;
2.4 其它容易造成危险性大、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火灾爆作部位、场所。
3.职责
3.1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编制、系统督导部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生效并实施;
3.2 设备课
3.2.1 负责全公司厂界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实施的批准;
3.2.2 有权要求动火区域或位置的岗位或部门负责人将
3.2.2.1 固定存放、临时放置的易燃易爆物品、低燃点物品撤离或临时撤离;
3.2.2.2 临近粉尘沉积的收集系统口,使用耐火耐燃材料进行区隔。
3.2.3 除外包外,实施动火作业;
3.2.4 监督承包方动火作业;
3.2.5 监督公司内相关部门经批准的轻微动火作业;
3.2.6 动火作业完成后
3.2.6.1 自行清理并消除动火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
3.2.6.2 监督并要求承包方或公司内相关部门清理并消除动火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
3.3 行政人事部对重大的 *** 级动火作业进行批准。
3.4 承包商
3.4.1 负责动火作业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3.4.2 负责动火前、中、后的准备、预防、清理和消除工作。
4.定义
4.1 动火作业
4.1.1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2 易燃易爆场所
4.2.1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201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 粉尘沉积场所
4.3.1 生产车间粉尘收集口,如注塑成型、喷涂、镭雕、粉碎、搅拌等敞开式收纳口位置,或收纳管道破损处。
4.4 动火作业分类
4.4.1 分为 *** 级、B 级、C 级三类;
4.4.2 *** 级动火作业
4.4.2.1 易燃易爆场所或粉尘沉积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4.2.2 重大 *** 级动火作业是指作业时间超过 8 小时,作业区域三个或三个以上;
4.4.3 B 级动火作业
4.4.3.1 公司区域内除 4.4.2.1 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4.4 C 级动火作业
4.4.4.1 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4.4.4.2 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 C 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 *** 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4.5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4.5.1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4.5.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4.5.3 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5.4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4.5.5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4.5.6 没有消防措施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5.规范
5.1 C 级动火作业要求、B 级和 *** 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5.1.1 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 卡;
5.1.2 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 10 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5.1.3 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4 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 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1.5 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
5.1.5.1 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1.5.2 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
5.1.5.3 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
5.1.5.4 该动火作业属于 *** 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设备课批准许可,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5.1.5.5 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5.1.6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
5.1.6.1 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 10 米的安全距离,
5.1.6.2 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
5.1.6.3 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5.1.6.4 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5.1.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
5.1.7.1 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5.1.8 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5.2 *** 级和 B 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5.2.1 *** 级和 B 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获得设备课批准许可,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
5.2.1.1 未经设备课批准许可不动火,
5.2.1.2 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5.2.1.3 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
5.2.1.4 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5.2.2 B 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行政人事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
5.2.2.1 *** 级动火作业必须经设备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设备课确认许可,落实设备课批准许可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2.2 重大的 *** 级动火作业由行政人事部批准,其它照 5.2.2.1 执行;
5.2.3 *** 级和 B 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
5.2.3.1 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粉尘积聚处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5.2.4 重大 *** 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5.2.4.1 *** 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
5.2.4.2 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5.3 安全作业许可
5.3.1 除设备课外的其它部门需要进行C 级动火作业(也仅限于 C级动火作业)原则上需要设备课书面许可,但
5.3.2 日常、经常且有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动火作业可无需获得设备课再次许可;
5.3.3 承包方应因承担内容一次性获得设备课或行政人事部书面许可。
6.相关文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记录
RF-MP02-10-14 电器电线等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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