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房地产形势的恶化,全国范围内地产经济整体下滑,作为施工单位,行业中下游,就不得不面对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按节点支付工程款,项目该如何运行。
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停工主体因素可分为主动停工和被动停工,而项目在实际申请延期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因不可抗力(雨雪、政府管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此部分总包方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和相关的支撑文件,但因建设单位拒绝审批未能履行,施工单位有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签收的工作联系单、公函告知工期延误的记录,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予回复。
二、因建设单位延误付款导致的工期延误,此项争议点在于合同约定及时延期付款也不得停工,延期付款超过一定期限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利息,施工单位仍然不得停工,但实际施工单位确因延期付款导致了停工,且过程中也发送了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收得相关联系单、公函告知建设单位因工程款长期拖欠无奈停工的文件。
结合以上问题,项目部咨询了专业律师,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项可延期、第二项从司法解释上不同的法务人员判决方式差异性较大,主要因素如下:
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由弱对强需走流程的时候,流程时限性会做相应放宽,前提是相关证据真实、有效,看过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后,对此部分做了肯定表示。
二、两个法人的合同行为,一旦生效,就产生法律效益,至于延期付款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停工,有两点因素。第一、延期付款超过期限,范围很广,法律层面也没有具体期限设置,但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界限。第二,合同中不违背强制性条文的约定,一经签认,视为认可,因此,第二项属于不可控延误延期条件。
由此可知,合同双方一旦形成生效的合同文件,相应条款即时生效,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施工方将处于被动的一方,根据以上情况,项目在施工过程应保持以下原则:
第一、适时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面对行业整体不良环境,公司和项目应投入精力,了解建设单位的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适时停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二、往来文件收集书证
工程合同结束后,工期延误就很可能列为经济账,结合实际案例,此类情况不胜枚举,解决问题的方式很可能是谈判,索赔及反索赔,在此过程相对方就要列举出具体的原因,而最直观有效的方式就是往来文件,在法律层面书证也是解释权在第一梯队的文件,直接影响着最终结果。
第三、风险转移,适时规避
作为施工单位,尤其是规模以下的企业,自合同形成起,就不得不接受上游的苛刻条件,如利润可观的分项工程摘除。但专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同样会面对工程款支付而导致的延误,但项目是一个整体,总承包可根据施工顺序的相互关系向分包转移责任,从而规避自身合同风险。
在工程合同的进行过程中,停工是施工单位最不愿意面对的问题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无奈的停工,一定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将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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