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民政)

开展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届*次全会及市纪委**届*次全会精神,根据***市纪委关于在全市开展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市民政局党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落实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四风”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践行“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深挖根源,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巩固和深化作风建设成果,推动纠治长期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老问题,遏制隐形变异的新问题发生,让干部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和成效,努力在全市民政系统形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清正廉洁的清风正气,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篇章贡献民政力量。
    二、工作原则
    (一)围绕重点,全面推进。在按要求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紧盯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全面自查问题,举一反三,把专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专项治理、为基层减负、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
    (二)集中治理,常态推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治理和解决重点领域存在的作风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查找存在问题,强化党员干部监督,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把治理工作做在平时、抓在平时,让管理常在、监督常在,把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全面从严管党治党。
    (三)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对自查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对症施治。同时深入查找在工作推进、日常监督、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整治成果及时转化为制度规范,扎牢防范不正之风的制度笼子,进一步建立健全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系统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对象
    市民政局党组及局属各党支部及其党员、干部,重点是领导干部。
    四、整治重点
    重点围绕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服务群众、学风文风会风、调研检查考核、党建工作、制度执行、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等9个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五、工作步骤及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从2023年3月中旬开始,至2023年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要一贯到底、融合开展、一体推进,不开展阶段动员、总结,不搞转段。
    (一)研究部署阶段(2023年3月中旬至4月10日)
    1.认真动员部署。严格对标对表工作部署要求,细化制定市民政局党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局党组书记和局属各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自觉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科室(单位)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以上率下,示范推动。
    2.抓实学习教育。局党组、局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要将学习教育贯穿专项整治活动的始终,通过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以及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2022年10月25日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届*次全会以及市纪委**届*次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全国、全区通报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的典型案例并开展讨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深刻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党的事业带来的严重危害,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主动性。
    3.加强宣传引导。局属各党支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让广大党员干部熟知专项整治要求,积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4月11日至6月30日)
    4.深入查找问题。局党组、局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和党员干部要对照整治重点内容,紧密结合工作、思想、作风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个别谈话、走访了解、设置意见箱等方式,深入查找本单位、本科室和个人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及主要表现,于2023年5月12日前列出问题清单,并汇总梳理形成问题台账,纸质版经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局机关党委。查找问题既查老问题、显性问题、共性问题,又查新问题、隐性问题、个性问题;既查本部门、本科室问题,又在上面找原因,对属于上级机关存在的共性问题,逐级上报。
    5.拓宽监督渠道。局党组、局属各党支部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监督内容和举报方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6.制定整改方案。局党组、局属各党支部及班子成员对照问题清单,研究制定党组织和个人的整改方案,逐条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销号管理。2023年5月13日前,局属各党支部及主要负责人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送局机关党委备案,其他班子成员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本支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局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送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核备案,其他班子成员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报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党员、干部也要对照自查问题逐条制定列出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措施。
    (三)整治查纠阶段(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7.推进整改纠正。局党组、局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要对照查摆出的问题清单,做到立行立改、及时销号,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多轮次推进专项整治。要结合本单位、本科室实际,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当前正在推进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集中精力抓好整改纠正,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
    8.加强监督检查。局党组将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一把手”述责述廉等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阶段任务不折不扣落实。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9.建立健全制度。局党组、局属各党支部要将建章立制贯穿整治工作始终,针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和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盲点,坚持标本兼治,健全完善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及防控措施。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巩固整治成果,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职行为。
    10.开展满意度测评。局党组将适时组织对局属各党支部专项整治成效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将测评情况作为衡量专项整治成效的重要标准。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创造有利于群众讲真话、讲实话的良好氛围,正确引导群众,努力形成群众有序参与、评价客观良好局面。
    11.全面客观总结。局党组、局属各党支部要围绕工作特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工作举措等方面,全面客观进行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局党组工作总结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局属各党支部工作总结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023年11月8日前,连同电子版报送局机关党委。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民政局开展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党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局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局属各党支部要严格对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列出任务清单、明确工作责任。各党支部书记要切实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督办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支部班子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承担分管范围整治责任,做到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问题导向,增强整治实效。局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要把查找问题、研究问题、整改问题贯穿于专项整治的全过程。要突出重点,一切以实际成效为标准,坚决杜绝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新的官僚主义催生新的形式主义等问题。要集中研究、综合研判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难以把握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问责与问效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三)加强分类指导,重点落实推进。局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准确查找问题。市民政局确定市救助管理站作为重点单位,局党组书记包抓,指导推进。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对行业领域单位开展专项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全面掌握专项整治开展的基本情况,注重发现活动中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五)坚持严管厚爱,注重系统施治。局属各党支部、局机关各科室要把“三不腐”理念、思路和方法贯穿于专项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统筹联动、标本兼治,高质量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界限,综合衡量违纪违法问题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认错悔错态度等,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置。
    附件:1.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整治内容
    附件1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整治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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