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主题研讨发言材料汇编(9篇)

治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主题研讨发言材料汇编(9篇)

目录
1.同查同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
2.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5
3.依法推进跨境腐败治理 8
4.构建常态化长效化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 13
5.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20
6.始终保持反腐败不停歇不退让 23
7.打好有效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组合拳” 26
8.大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33
9.坚决遏制党员干部“涉网”腐败 35
    
    

同查同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先后对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这是党在新时代对正风肃纪反腐实践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是持续严明纪律作风的重要举措,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有力政治保障。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和不正之风,如果不坚决纠正,任其滋长蔓延、成风成势,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党执政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苏联共产党大搞官僚特权、谋私腐败,失去了人民的信任。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虽然武器装备精良,但内部奢靡铺张、贪污腐化、结党营私、脱离群众,“西安作风”最终被“延安作风”打败。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最能隔断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政治危害极大。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
    “四风”是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是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局破题,统筹推进反“四风”、反腐败、反特权,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突破,取得显著成效。但这些问题抓得越久越能看出其顽固性、反复性,越能体会与其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当前,一些作风积弊还没有根除,享乐奢靡歪风不时抬头,有的改头换面、隐形变异。如,一些领导干部仍变换花样吃吃喝喝,想方设法套取资金设“小金库”,以培训、调研、党建活动为名违规公务接待;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收送礼金,以购物卡、消费券、快递等方式收送高档礼品;等等。由此可见,不正之风潜滋暗长的土壤还在,反弹回潮的风险犹存,不正之风滋生掩藏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加剧不正之风,甚至催生新的作风问题。
    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必须紧盯不放、寸步不让,对享乐奢靡歪风露头就打,对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持续深化对不正之风和腐败同根同源的规律性认识,健全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协同机制,一体推进惩腐纠风,把风腐同查同治嵌入办案全过程。既“由风查腐”,深挖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又“由腐纠风”,细查腐败背后的享乐奢靡等作风问题,斩断风腐勾连链条。既查清涉案对象的腐化蜕变问题,又查明事发缘由、场所、费用来源、参与人员、问题性质等,着力发现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风腐问题线索。既用好“大脚板”,深入群众、明察暗访,监督发现隐蔽场所违规吃喝等问题,又深化运用大数据监督,打通数据壁垒、丰富监督模型,增强科技赋能、练就“火眼金睛”,破解“发现难”“深挖难”问题,不断压缩腐败滋生空间。既高压惩治震慑,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屡屡出现贪腐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溯源倒查、严肃追责。
    锚定标本兼治目标,不断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土壤。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注重对典型个案“解剖麻雀”、深挖问题根源,从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方面,深化以案促改、靶向施治。注重对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个领域的类案分析,把握作风建设阶段性、地区性、行业性特点,抓住顽固性、反复性问题系统整治,将防腐纠风举措与改革举措一体谋划部署,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教育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远离奢靡享乐、违规吃喝“红线”。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推动党员干部涵养浩然正气,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

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清晰的改革目标,其中一条就是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彰显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的战略清醒、战略定力、战略自信,是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一路大刀阔斧、披荆斩棘,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的腐败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带来了发现线索难、准确定性难、精准取证难等问题,成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与传统腐败、显性腐败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具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呈现出主体隐身化、手法市场化、利益曲线化等特征,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仍是以权谋私,但是往往套上“合法化”的外衣隐蔽进行。因此,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腐败的本质特征,练就识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火眼金睛”,加大甄别力度,既要针对领导干部这个腐败主体,也要抽丝剥茧深挖其近亲、远亲、姻亲、同学、朋友等“局外人”线索;既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也要关注新兴领域可能出现的监控盲区;既要严查显性和实体性财产利益输送,也要深究电子卡券、文玩字画等复杂多元的方式。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既要人智,也要数智。一方面,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多考验的是监督执纪人员的知识结构、对纪法等的熟悉程度。这就要求纪检干部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从查办案件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找出腐败高发领域和环节,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提高惩治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另一方面,面对花样百出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手段也要不断升级、变换打法。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为反腐败延伸触角,通过数据关联分析监测异常的资金流动、异常的通信高峰和数据流向,实现“一库集成、一网比对、一键预警”,提高主动监督、抽丝剥茧、发现贪腐问题线索的精准度,识别手段隐蔽、多重伪装的腐败问题。
    建立健全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重点在于通过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减少设租寻租机会。改革要重在规范权力,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构建精细化、能查询、可追溯的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防范权力出轨越界。改革要重在压缩空间,聚焦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重点领域,推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公权力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促进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改革还要重在推动协同,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加大与组织、公安、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明晰职责任务,建立协同联动监督、监督成果共享、问题线索移送等机制;持续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协同效力;着力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以系统集成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技术赋能反腐的共享协同。
    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新征程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全面性的工程,不论是传统类型腐败的老问题,还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花样,我们都要坚定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全方位多层次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提升治理腐败的综合效能。

依法推进跨境腐败治理

    跨境腐败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不仅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成效,还会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国际形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的明确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也将反跨境腐败法列入其中。当前,这项反跨境腐败的专门立法工作已驶入快车道。这是党中央深刻分析国内外反腐败总体态势后作出的重要部署,既是丰富和拓展反腐败工具箱的具体行动,也是我国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自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并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进入新时代,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谋篇布局,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建设和法治实践深度开展,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在国际层面,我国与多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与多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国内层面,我们已构建起以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为主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洗钱法、引渡法等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反腐败涉外法治职能更加明确。成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并依据相关法律授权履行专项职责。这一跨境反腐败工作格局,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提供了组织机制保障。
    三是追逃防逃追赃一体化效能凸显。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资源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上下一体、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近年来,我国连续开展“天网行动”,持续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取得追逃追赃新成果。
    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也成为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影响反腐败成效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面临严峻挑战。目前,少数西方国家奉行双重标准,消极对待我国提出的合作请求,以各种理由阻挠我国引渡或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甚至阻碍外逃人员回国投案。同时,反腐败工作中的涉外因素日益增多,境内办事、境外收钱现象仍然存在。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对于潜逃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强有力震慑作用,但这一制度目前还缺乏成熟的实践案例。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少国际合作方面的配套规定,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存在定罪标准偏高、范围过窄,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追赃工作难度。同时,个别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打着反腐败的幌子对外干涉,导致反腐执法“变味”,严重损害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正义性。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制度还需提升精准适用性。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差异,不同国家对跨境腐败行为的认定和理解具有很大差异,这些方面反映在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以及量刑尺度方面更是大相径庭,如何在反跨境腐败立法中统筹应对这些差异,进行科学有效的合作与协调,是相关立法的难点问题。目前,我国对跨境腐败的惩处尤其是预防措施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制度中,缺少集中性的法律规定,在治理跨境腐败和反腐败国际合作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具体来说,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范围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尤其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分工还需进一步厘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及反洗钱、引渡等制度尚需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还应进一步衔接和细化,监察机关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地位、职责和具体分工以及如何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划分、部门间协调机制等仍未解决。此外,监察法关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容中只规定了引渡,缺乏遣返和劝返的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也未明确遣返附带追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效能的发挥。
    作为统筹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基本法,反跨境腐败立法应当全面总结我国反腐败涉外法治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反腐败跨境治理存在的制度盲区、难点重点,在法律框架设计上,既注重法律的整体性、周延性,又注重法律的特殊性、针对性,为形成国内反腐败和涉外反腐败斗争闭环提供法治遵循,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权益、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务实管用的法律资源。
    准确把握反跨境腐败立法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体现我们党关于打击跨境腐败、强化国际合作的理念和部署,全面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二是准确把握基本定位。从统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出发,对打击跨境腐败工作的指导原则、职责定位、责任制度、特别程序、对外反制等突出明确规定,在涉外腐败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性、指导性作用。三是突出体系设计的合理性、正当性。根据相关规范文件以及工作实践,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的成果经验,注意与国内国际相关法律衔接,明确规范打击跨境腐败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相关工作制度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为未来充实“下位法”提供依据、预留空间。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策导向和目标导向。将当前打击跨境腐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如对部门职责定位、涉外企业管理、相关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设置反跨境腐败立法的主要内容。第一,明确跨境腐败的定义、范围、罪名和入罪标准,规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xx行贿罪的适用对象、标准和条件,依法惩治境外投资经营中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利益输送、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等行为。第二,规范惩治跨境腐败的管辖,进一步完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域外管辖制度,明确管辖对象和管辖范围。第三,完善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制度。包括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的法律规范,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据标准、文书送达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推动建立与外国互相承认和执行没收判决的制度性安排等。第四,根据监察法,进一步明确反腐败国际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内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收集信息、发布政策、提供指引、加强监督,对外牵头开展联合调查、情报交换、资产分享等反腐败国际合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推动跨境腐败治理高质量发展。

构建常态化长效化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和“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并首次提出了“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的明确要求。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是一项涉及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旨在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确保改革进程的平稳推进,维护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一)
    经过新时代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肯定成就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多次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健全。一是惩治腐败的力度显著增强。党中央坚决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有效降低了腐败存量,基本形成不敢腐的有力震慑。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4年10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量呈上升趋势,被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数量近5年也呈不断攀升态势;截至2023年6月,“天网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1万余人,“百名红通人员”已有62人归案,新增外逃腐败分子数量大幅下降。二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严密。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巡视体制机制,加强“四项监督”的统筹协调与相互衔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初步构建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严密体系。三是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党中央相继制定或修订一系列与全面从严治党相关的重要党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同时,制定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为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强法律支撑。
    反腐败斗争出现新情况新动向。近年来,我国着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这种新情况新动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腐败手段或方式最新讲话系列、翻新升级。伴随着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逐渐健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明显上升,具有腐败主体隐匿化、腐败手段复杂化和腐败所得期权化等鲜明特点和规律,给腐败认定、查处、取证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二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危害巨大。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是当前比较典型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一些腐败分子既谋取不当个人私利,又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政治投机和政治勾连,企图通过腐败手段获取政治地位和影响力,攫取党和国家权力,给党的执政安全和政治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三是防范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成伙作势、“围猎”腐蚀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有的置若罔闻,搞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党内不能存在形形色色的政治利益集团,也不能存在党内同党外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的政治利益集团。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就是要防范和清除这种非法利益关系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恢复党的良好政治生态。
    继续聚焦权力规范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致使我国仍面临较高的腐败风险。一是体制机制矛盾仍然突显。从历史发展阶段看,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一些体制性的矛盾仍然存在。二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制度漏洞仍然存在。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上,因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空白等制度漏洞所引发的腐败问题依然突出。
    (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必须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
    注重事先预防和源头治理。腐败是历史性顽疾,反腐败是世界性难题。解决反腐败问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更加注重事先预防和源头治理,构建一个科学、严密且持续有效的腐败治理体系,以形成对腐败问题的全方位和根本性治理。具体而言,要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环节,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腐败滋生的体制性障碍。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和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明确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方式,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执政党、国家和社会多个主体共同抵制腐败的合力,增强监督效能。
    注重系统施治和多措并举。在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中,系统施治和多措并举显得尤为重要。系统施治不仅要求在个案查处上精准有力,更要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分析腐败案件背后所暴露的权力监督制度漏洞,将个案问题上升到面上进行施治。这要求反腐败斗争不能仅仅停留在惩治腐败层面,而要围绕腐败成因和规律,推动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构建治理腐败问题的有效机制,实现反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转变。同时,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腐败预警和监测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及时发现腐败行为的苗头和趋势,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干预和纠正。
    注重重点突破和精准施治。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在方式方法上应聚焦重点问题,实现重点突破和精准施治,下决心破解风险隐患较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准确把握不同领域腐败问题的特点和规律,找出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领域的腐败特点,对症下药,通过完善行业性的法律法规,健全行业部门内部监管体系,构建起严密的监督网络,堵塞制度漏洞。
    (三)
    构建常态化、长效化的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意味着我们要将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来推进,立足长远,采取一系列关键性的改革措施和有效举措。
    深化各领域全面改革,筑牢腐败防范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常态化、长效化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同样需要以改革为抓手,不断深化各领域全面改革。改革的关键在于加强腐败预防,破除体制性障碍,理顺体制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降低权力寻租空间。二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动政府从管理型向法治型、责任型、服务型转变。三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增强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增强监督效能。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关键举措。通过改革纪检监察体制,可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常态化、长效化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完善派驻体制改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改为契机,完善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xx领导为主的xx、国有企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的派驻体制,解决监察权再授权问题,为监察有效覆盖提供依据。二是进一步扩大监察对象范围。尽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但在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方面仍显不足。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应借鉴域外反腐败实践成功经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腐败行为统一纳入监察调查范畴,实现真正的监察全覆盖。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推动廉洁教育做深做实。廉洁文化建设是构建常态化、长效化防范和治理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要坚持政治导向,夯实廉洁文化建设的思想根基,强化理论武装,坚定信仰信念信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关键要建立健全廉洁文化建设的制度体系,包括制定廉洁文化建设的规划、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以及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确保廉洁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把廉洁要求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败侵蚀。

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强调,要清醒认识反腐败斗争形势,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这一重要论述,为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思想武器和根本遵循。
形势决定任务,反腐败斗争形势决定了必须坚持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总体判断。“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是对取得成绩的客观总结;“形势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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