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构建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统筹构建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这是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13个粮食主产区生产了全国75%以上的粮食(2023年为77.9%),提供了80%以上的商品粮和90%左右的粮食调出量,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但种粮收益比较低,产粮大县通常也是“财政穷县、工业小县、经济落后县”,“粮财倒挂”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正视并重视粮食主产销区利益落差,统筹构建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主产区生产者的积极性和获得感,提升粮食主产区领导抓粮食生产的动力,对于保障“国之大者”之粮食安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主产区综合生产和调出能力状况是利益确定的前提。当前,我国确保粮食产能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的生产端举措主要包括对粮食生产者进行补贴,建立主要粮食作物(大豆、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设置农业体系性保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控耕地红线等。这些举措主要是面向粮食生产者的纵向激励和约束,还需要面向主产区的省际横向利益和调节,以激发主产区持续抓粮食生产的动力。这种省际横向利益和调节,必须以粮食主产区综合生产和调出能力为前提,确保粮食供应的稳定性、安全性。离开粮食生产和调出能力谈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既不科学,也无基础。确定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标准,可以借鉴省际生态利益补偿机制,以各主产区理论上的粮食生产能力、实际的粮食供给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粮食调出量、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采用机会成本法、投资产能折抵法、指标交易补偿法等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既要有助于激发主产区种粮积极性,又要考虑到主销区的合理负担。不能同步造成对主销区粮食采购积极性的挫伤。
构建粮食主产销区利益补偿机制,有必要明确构建原则。科学的原则,能确保利益补偿切实“补到所处,激发所能”,引导粮食主产区“多产粮,产好粮”。一是构建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体现效率与公平,保证粮食主产区居民的生存和发展权,体现粮食生产贡献,保证资源最优化利用。二是构建中央主导、地方主责原则。统筹协调主产区和主销区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效能监测等,解决产销区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激发主产区地方政府抓粮食生产的动力,保证粮食安全责任的落实,体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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