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总支议事规则

公司党总支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总支议事行为,保证党总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有限公司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有限公司x公司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党总支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三条党总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坚持集体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总支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总支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党总支研究讨论是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依规按程序和授权情况作出决定。
    第六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x有限公司x公司总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党总支主要对党建工作作出决定,对分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按照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具体议事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在分公司贯彻落实的措施与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分公司党建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以党总支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报等重要文件;
    (五)研究决定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工作事项,研究决定党总支委员的分工;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调动、奖惩、培训等有关事项,向上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提议建议人选;
    (七)讨论决定分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事项;
    (八)讨论决定分公司党群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等事项;
    (九)研究讨论拟提交分公司党代会和党总支的工作报告草案;
    (十)研究拟定落实分公司党代会和党总支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
    (十一)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所属各党组织向党总支请示决定的重要问题;
    (十三)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候选人;
    (十四)研究讨论以党总支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党总支名义表彰的名单;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党员处分问题;
    (十六)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重要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党总支议事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十七)听取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八)讨论决定党总支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
    (十九)讨论决定党总支及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党组织设立、合并和撤销等事宜;
    (二十)讨论决定所属项目公司党支部发展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二十一)研究讨论提名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人选,对分公司筹备召开职代会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二十二)研究讨论提名分公司团总支委员、书记、副书记人选,对分公司筹备召开团代会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二十三)研究讨论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组织换届选举事宜,审核分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党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情况,并按照组织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依规上报x公司党委审批;
    (二十四)需要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一般是由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或者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讨论分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研究讨论分公司经营方针、主营业务确定和产业布局规划,重要战略合作,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进入、整合及退出方案;
    3.研究讨论分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
    4.研究讨论分公司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核算管理、民主管理、内控管理、法治国企建设、合规管理以及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基本管理制度;
    5.研究讨论分公司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案件、重大负面舆情等重大风险的管控制度和处置应对方案,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并听取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损失追究工作报告;
    6.研究讨论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等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7.研究讨论分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参照分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市场化选聘;
    8.按照所属公司章程,研究讨论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向所属项目公司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向所属项目公司推荐经理人选;
    9.研究讨论分公司破产、兼并重组、改制、上市,混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改革事项;
    10.研究讨论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1.研究讨论分公司超年度预算10%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12.研究讨论分公司担保、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招投标等重大事项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3.研究讨论企业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转让或让渡使用权等重大问题;
    14.研究讨论分公司职工集体合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重大事项;
    15.研究讨论分公司中长期激励、职工持股等方案;
    16.企业对外开展的捐赠、赞助、社会救助等重大事项,以及分公司安全生产、x保护、促进就业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17.经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沟通,党总支认为需要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分公司《“三重一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需要党总支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六)其他应由党总支研究讨论决定的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原则上不需经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
    (一)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职责、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董事会向股东报告事项、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等事项;
    (三)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的具体执行;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主业方向的一般经营项目;
    (五)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落实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
    (六)组织实施董事会授权下由经理层负责的生产经营事项;
    (七)经党总支、董事会、经理层沟通,认为不需要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九条会议召集和通知
1.党总支应召开会议对研究事项进行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集体研究的,党总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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