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深悟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中党的自我革命形象话语主题聚焦于“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与时俱进强化党的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其标本兼治功能,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的纪律规矩。政治属性是《条例》的核心和灵魂。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位列首位,篇幅最长,条款最多,增加、调整的内容也相对较多。如总则第三条增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分则第五十六条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之前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将“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之前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同时,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处分决定;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两个维护”贯穿《条例》始终,体现了鲜明的政治特色。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坚持责任全链条、管理全周期、对象全覆盖。责任全链条,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新官必须“理旧账”。《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需履职尽责。各级党组织各司其职、各谋其位。各级党委(党组)要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管理全周期,无论在职还是退休,线下还是线上,必须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第五条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充实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内容,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全周期规范党员干部言行举止及从业行为。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在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强调,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党员干部不得利用原职务之便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对象全覆盖,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第一百四十一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分则第八章,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行为的同时,强调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约束。
(三)坚持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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