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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说法11: 2012年6月吕某李某借款120万元,同时吕某将保时捷凯宴越野车抵押给对方。几日后加价80万元,吕某将该车辆转让给李某,但由于北京限制车辆上户原因,暂不过户。2013年10月,第二家法院因吕某与燕某民间借贷诉讼而查封了该吕某名下保时捷凯宴车辆,那么谁将合法获得该车辆?

参考案件: (2015)内民一终字第72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2012年6月,吕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吕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吕某以保时捷凯宴越野车,车牌号为京**抵押给李某。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李某支付了款项,吕某交付了车辆。

二、 2012年6月底,双方签订一份《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吕某将其所有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出售给李某,车款200万元整。前期李某已经支付120万元,现补充支付80万元。由于北京限制上户原因,车辆暂不上户,待李某具备上户条件后再进行过户。

三、 另有吕某与燕某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该院于2013年10月查封了吕某的车牌号为京N**车辆后。然后李就该院查封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四、 法院判定,1、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李某支付了相应对价后,吕某将车辆交给了李某,故李某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2、车辆登记于某人名下,与车辆所有权归属没有关系。3、停止对车牌号为京**凯宴越野车的执行。

结论: 由于交通部门机动车登记于某人名下,与车辆所有权归属没有关系。李某购买该车辆(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占有了车辆),那么李某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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