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今天,我们要学的是第四章的最后一条,也就是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比较长,一共分为四段。总体上来说,是在厘清刑事责任、**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处理等多方处理的关系。其中,第一段说的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也就是说,对党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先发生了,然后我们再看如何给予其它的处分。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当对党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先发生了的时候(比如某单位突然接到法院对该单位某名党员的判决书,在此之前该单位党组织完全不了解相关情况,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一是由党组织给予其**处分。给予**处分的依据有两个:①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②本条例规定。请注意,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法院判决未生效的原因主要是判决书未送达到另一方,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如果没有生效是不能作为根据来给予**处分的。另外,其后所说的“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前面有“及其”两个字,说明“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是包含在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之中的,而不是其它途径得来的。
二是对于公职人员的情况,即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是一名公职人员。对于这种情况,除了上述**处分之外,还应该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相关解释在上一期讲过,此处不再赘述。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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