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女旷夫什么意思,怨女旷夫是什么意思

《从几份告示管窥清代昌江的民俗和治理》

偶然从方志中读到几则清代昌江县的告示,由此知道了一点古时的民间情形,认为颇有意思,特分享在此,供有兴趣者阅览。

《裁革讼规示》 禁收诉讼费,打官司不要钱。官府认为“县官与民同休戚,审理词讼本分所当为之事,乃复取尔等之脂以充,于心仰复何忍。自示之后,凡有词讼案件,无论告诉,一切陋规昌江县概不收受。”又在将此新地方法规请示上级的报告《通禀各大宪裁革讼规》中说:“卑县属向有讼规一项,每递一呈,无论原被告,均缴规钱三四串或五六串不等……查此项自咸同以来有加无已……州县为牧民之官,审理词讼原分所当为之事……况卑县属瘠苦异常,城乡居民惟以番薯糊口……乃递一呈而所费若此,必皆痛心疾首之事……卑职抵任后,除申斥门丁书役各项人等严禁需索外,所有前项规钱,概不收受。”上级当即予以肯定说:“该县裁革讼费,最为善政。果能日久恪守,于穷民获益非浅。”上报至两广总督及巡抚部院,均批“如禀立案”,照准执行。

《禁止夺牛四言示》 地方豪强,时有非法拘人或强牵耕牛的恶行,为杜绝此等情事,县里规定:

“捉人夺牛,均干例禁。相习成风,深堪痛恨。有事报官,情理自顺。如再横行,以抢夺论。一到公堂,是非不问。绅衿详革,愚民枷禁。抢案完结,再行审正。劝尔四民,做好百姓。士农工商,各安本分。唆讼之言,万不可听。慎毋自误,呈一朝忿。国法森严,我言必信。”

明确告诫,若有犯者,先不问是非曲直,有功名的报上司革去,普通百姓,先枷号示众,然后追究其抢夺之罪。要待这罪判定之后才来审理之所以引起抓人抢牛的纠纷。一句话,严禁地方豪强太过分,因为人是家庭重要分子,牛是家庭重要生产资料,两者对家庭都有极大影响,不准随便乱动。

《禁卖生妻示》 民间有些生活难以为继的人,卖老婆暂缓燃眉之急。县上认为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恶行,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规定:

“为严禁鬻妻,亟正风气事。照得夫妇为人伦之本……穷通相守,白首为欢……忽然割爱,转售他人……如必藉妇价以延残喘,设前此未娶,又将何以谋生?若后此银空,更将何以度日……忍心蔑理,尤为可恨……今昌江县职司名教,必欲使尔民宜家室乐妻帑……央媒别卖者,即将男女、主婚、媒合一切人等,按律从严重办。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对卖老婆的陋习,先是讲了一番大道理,然后申斥,若有犯者,当按法律重处。清律是怎样处罚的不知道,告示没有说也不会说。不过清律对休妻倒是有严格规定,必须犯了七种情形之一才可以。这七种情形是不会生小孩、淫乱不贞、不孝公婆、爱家长里短说是生非、盗窃、妒忌及重大疾病。没有犯这七种情形的老婆是不允许休掉的。但就算犯了上述忌讳,也还有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原谅,不准抛弃。哪三种情形?一是公婆去世后共夫守孝三年的。二是夫家从前贫贱现在富贵的。三是娘家没有父母兄弟的。以上规定叫做“七出”和“三不去”。严禁买卖妇女,若有违犯,所有相关人等,都将从严从重惩治。

《禁嫁女索聘示》 为正民风,不允许趁婚嫁之事索要重礼。“嫁女择佳婿,勿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诚千古婚姻之至论……女家不问婿之贤否,只索聘钱;男家不问女之贞滛,徒取外貌。以致婚姻论财,或百串,或七八十串不等。一有不遂,百端阻挠。贫民纳娶维艰,势必至怨女旷夫。伦理之乖,莫此为甚。昌江县忝守是邦,视民犹子。闻此陋习,势难恝然。”于是对民俗中收礼的次数及数目作了明确规定:纳采(提亲)六串。问名(合生辰八字),以女子年龄为限,一岁不能超过一串。星期(定婚期),上等人户不能超十八串,中等人户不能超十六串,下等人户不能超十二串。女家不得嫌礼仪之薄;男家不得责妆饰之微。

为防止骗婚者,还另行规定,再嫁的不能再循纳采、问名等程序要钱,只一次性给予一定身价即可。有钱人娶上三个老婆的也属犯禁。以上两种,若有违犯,当从严惩治。这些规定,对移风易俗限制奢华是大有裨益的。我问过昌江当地年轻人,他们至今婚嫁都不收聘礼,只象征性地给一点礼信就行。提到大陆的这一陋习,他们都现出鄙夷不屑的神态。海南年轻人大多不愿与大陆通婚,这是原因之一。

《严禁重利盘剥示》 高利贷之殃民,古今皆然。不唯现今政府反对,满清政府也予以打击。雍正八年世宗皇帝就下了一道长诏,先讲述高利盘剥的害处:“乃有贪利营私之徒,往往趁人匮乏勒索重利。如借贷米谷,则不但加三起息,竟有加五或多则加倍者。小民偶尔窘迫,止顾目前。及禾稼登场,终岁辛苦之所获,不能复为己有。”接着晓以大义:“夫缓急人所时有……盖州里族党,有急则相倚任,有困则相赈恤……凡属念鄙之人,利令智昏,以为如此可以致富……

尝见不义之财得之若易,乃享受未久,或耗于意外之灾患,或败于不肖之后人。是知刻薄之行,损人适以自损;仁厚之风,利人还以自利也。”道理讲过,晓谕地方政府:“凡有借贷银钱米谷者,二分三分起息,尚属情理可行;若太多,则诚为富不仁矣。着地方有司,将天理人心时时训谕,以化其残忍刻薄之习。倘劝导既久,而下愚顽恶之性不肯改移,尚有重利盘放者,则访确一二人加以惩治,以儆其余。”为了消除高利盘剥,不妨杀鸡吓猴子。

这边惩治了高利盘剥者,圣虑周全,那边又得要防止小人钻政策空子,成为老赖。于是再规定:“如有无籍棍徒,因朕此次劝导之训谕,或借端图赖,或生事强借,以扰害良善温饱之家者,尤当加以重惩,不可宽贷。钦此。”

遵照中央指示,昌江县政府出告示曰:“圣训肫肫,何等详明……为此示阖邑军民诸色人等知悉,自光绪二十三年为限,嗣后民间借贷,无论银钱谷米,只准按月二分,常年三分起利。若从前恶习种种,重利盘剥穷民,概行禁止。倘有不知悔悟,仍旧违例取息,或被告发,或经访闻,即饬将所放本利,罚充书院、义学、膏火,并治以盘剥穷民之罪,决不宽宥。果能一体遵照朝廷定例,将见古人任恤之风,亦即自此兴矣。慎毋负昌江县保富恤贫之至意。切切特谕。”

这么好的政策,不知道为什么雍正八年(1730)就下的指示,竟直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才得到落实。其间竟然拖了167年,原因在哪里?倘若由此便证明了那时行政效率的低下,或中枢对地方的控制不力,则大清帝国的不敌外夷就能想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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