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讲:(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处分运用(下)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律处分条例》。从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均是较为特殊情况下**处分的运用规则。内容比较多,咱们分成两期来完成,今天学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今天的内容学完后,本《条例》第三章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内容也就全部学完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本条的第一句话比较好理解,违纪行为有时并不是单一性的,而是相当复杂的。比如某名党员干部在单位内部配置个人势力,以便让所谓的“自己人”给自己拉票贿选,情节相当严重。在这个例子中,涉及到了两个违纪动作,一是搞团团伙伙,二是拉票贿选情节严重,前者的处理方式是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者的处理方式是开除党籍。根据本条本款的规定,应该依照处分较重的处理,即开除党籍。
另外,此处还有一个名词叫做“定性处理”。参照法学解释进行推导,指的是根据违纪行为所对应的法规条款进行分析,以确定到底所适用的准据。
本条的第二句话理解起来相对复杂一些,咱们用一个公式来说明——比如,某条款规定了A1、A2两种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X,另外一个条款规定了A1、A2、A3、B1、B2共五种违纪行为在出现某种情况时的处理方式Y。很显然,后面条款包含了前面条款的构成要件A1、A2,且提出了特殊情况下更为具体的处理方式Y,Y与X有所不同,出现这种情况时,适用Y处理方式。所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后者是比前者更为特殊和具体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本条说的是共同违纪的情况,“二人以上”即大于等于二人;“为首”就是领头、主导的意思;“对于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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